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鎮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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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被告人姚鎮泉(第一被告人)和謝東樂(第二被告人)在區域法院同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名,同時兩人更被分別加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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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39/2002 CACC43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3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5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兩名被告人姚鎮泉(第一被告人)和謝東樂(第二被告人)在區域法院同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名,同時兩人更被分別加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 2.2002年9月2日,兩名被告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就非法禁錮罪,被判監2年,就傷人罪被判監6個月,同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就非法禁錮罪,被判監2年,就傷人罪被判監6個月,分期執行。兩名被告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第二被告人同時亦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3.審訊時,控方提出的案情是這樣的。一名叫斯琴高娃的演員找第一被告人幫助她向一名叫文雋的導演取回片酬。經過別人的介紹,第一被告人認識了控方第一證人陳覺策,陳覺策也是電影工作者。第一被告人向第一證人求助,由第一證人作爲中介人,找收數人向文雋討債。雙方協議,債權人要把收回的債款與收數人五五分帳。後來收數人一共取回220,000元。該筆款項是文雋分期支付給收數人的。文雋第一次支付了100,000元,餘款分四期支付,每次30,000元。但是第一被告人沒有完全收到他應收的一半債款。 4.控方的主要證人是第一證人。根據他的證供,2001年2月24日,一名自稱謝東的男子致電話給他,聲稱一間叫巨東的收數公司會派人到他的家中,叫他留在家中等候。第一證人拒絕要求,但謝東恫嚇他說如果那人到來的時候,他不在家,他要自負後果。第一證人覺得要把事情搞清楚,便留在家中等候。 5.後來,這名叫謝東的男子與三名男子來到第一證人的家。謝東就是第二被告人謝東樂。他們入屋後,把第一證人推入房内,把門鎖上。第二被告人問第一證人他到底今天會不會還款,第一證人說他沒有錢。那三名男子便開始打他,第二被告人在旁觀看。他們打了第一證人大概數分鐘。 6.二十分鐘後,第二被告人的電話響起來,他接聽後,便說要到樓下接洪峰上來。第二被告人出去後,那三名男子便開始搜索第一證人的房間。第二被告人後來與洪峰到來。第一證人認出洪峰是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問第一證人他到底給不給那筆款項。第一證人表示他只是個介紹人,不擔保收到錢。第一被告人說所有單據已經在第一證人那裏。他應該收到錢。第一證人說他沒有擔保收到錢,他只是個介紹人。第一被告人說他狡辯,繼而打了他一拳,那三名男子又再毆打他。兩個被告人則在旁觀看。第一被告人更說“今日唔畀錢就打死你"。第一證人要求商討,但兩名被告人不同意,要當日解決。 7.兩名被告人其後離開第一證人的家,離開前,他們叫那三個男子繼續做他們的工作,說“今日收唔到錢,唔好放過佢"。第二被告人也叫他們"做你哋嘅嘢。" 8.那三名男子後來用電線將第一證人雙手綑綁在背後。一名男子先離開,餘下的兩名男子試圖將第一證人帶走。第一證人在下樓時,在梯間與他們糾纏,期間被樓下的人發現報警。該兩名男子趁機逃去。 9.醫療報告顯示,第一證人的鼻子、左眼、前胸壁和右手多處有瘀傷。左眼眼結膜出血,需要眼科醫生跟進治療。 10.第一被告人作證稱他只收過文雋第一次付款的一部分,以後雖然他從不斷地向第一證人追討,第一證人並沒有付給他任何款項,並且時常迴避他。後來他遇見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也是電影工作者,他便將文雋欠他錢的事情告訴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建議找第一證人出來商談,了解事情。其後他們三個人一起在茶餐廳會面,第一被告人說在會面的時候,事情沒有解決。第一證人聲稱他是黑社會,並且恐嚇他不要搞那麽多事情,叫他小心。 11.第一被告人說在2001年2月24日(即案發當日)的下午他陪同他的女友周寶梨到醫生處接受治療,沒有可能他會在第一證人的家裏出現。周女士為他作證,證明他當日下午是陪同她到醫生診所的。 12.第二被告人作證稱他在街上碰見了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告訴他文雋欠債的事情。他向第一被告人建議約第一證人飲茶面談,讓事情可以解決。他也有跟第一被告人與第一證人一起飲茶,當時氣氛不大愉快,大家也沒有達成共識。他否認他在2001年2月24日曾到過第一證人家裏去,他也否認他曾經打電話到第一證人家說他是甚麽巨東收數公司。 13.原審法官裁定第一被告人有要求第一證人交出從文雋取得的款項餘數。雖然法官對第一證人本身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及他是否有收取利益方面的證供有保留,但法官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為真實可靠的證供。法官裁定關於在2001年2月24日在第一證人家中和在他身上發生的事情,是一如他所說的。法官又裁定第二被告人曾打電話給第一證人恐嚇他,兩名被告人也有參與禁錮及毆打第一證人,引致他身體受傷害。法官不接納被告人和周寶梨的證供,因此裁定兩被告人罪名成立。 14.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他沒有禁錮毆打第一證人。他稱證人説謊陷害他和第二被告人。他指代表他的大律師失職,未盡全力。他又指法官忽略案中實際禁錮及傷害第一證人的三名男子,他們現在仍然逍遙法外。他認爲法官不能夠單憑第一證人的證供,推理判決他有參與該兩項犯罪行動。 15.第二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他沒有打傷人,他也沒有受他人指示打傷第一證人。而且他只見過第一證人一次,不知道他的居所在那裏。他指如果有人打傷第一證人,可能是收數公司或仇人打傷第一證人,但這事與他無關。 16.第二告人沒有提出減刑理由。 17.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是經過分析及詳細考慮所有的證供,才決定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為真實及可靠的。原審法官舉出她拒絕接納被告人和周寶梨等人的證供的理由,也有理據支持。根據她所接納的證據,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是兩名被告人都在2001年2月24日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參與禁錮及毆打傷害第一證人。這是有證據支持的事實裁決。上訴法院不會干預這類事實裁決。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的申請。 18.就第二被告人上訴減刑的申請,本席看不出他有什麽可以在上訴法院提出爭議的減刑理由。法官認爲第二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較多,所以命令他的傷人罪刑期分期執行。 19.以本案的情節,第二被告人的兩項刑期,無論從個別或整體性來看,都不能説是明顯的過重,所以本席亦拒絕他的上訴許可減刑的申請。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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