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劍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87/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ugust 2004.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當時被告人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量刑,而作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87/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8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4843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葉劍偉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8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當時被告人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量刑,而作出上訴。

2.但今年8月13日法庭收到上訴人放棄上訴通知書,通知法庭上訴人就不服定罪的上訴而放棄。法庭亦批准上訴人放棄他的不服定罪上訴,但上訴人的上訴關於他的刑罰是繼續上訴。

3.案情指在案發當日,警方在控罪書所指的單位,進行一個「放蛇」行動,當他們控制這單位時,第一控方證人負責在門內看守,要防止任何人士進入。當時被告人出現想進入這單位,但被控方第一證人阻止。當時上訴人亦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務人員,因為他當時這位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出示他的委任證。

4.當時上訴人不服被這位控方第一證人阻止,亦出言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爭執,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控方第二證人從控方第一證人那兒得知上訴人想進入這單位時,控方第二證人問上訴人什麼事,當時上訴人用粗言向控方第二證人說不關他事,當時控方第二證人便顯示他的委任證,要求上訴人出示他的身份證,當時上訴人再次用粗言答控方第二證人。

5.證人當時警告上訴人若他不出示他的身份證便會驅捕他阻差辦工,上訴人再次用粗言駡控方證人,當控方證人再次警告上訴人時,上訴人自稱他是勝和,他說這話兩次。在這時候,控方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告他自稱黑社會和阻差罪。

6.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很激動,他沒有嗅到上訴人有酒氣。

7.在審訊時,被告人有作供,他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分析後,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和可靠的證人。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認為上訴人想入的單位並非因為好奇而做的,但裁判法官亦承認他不知道究竟上訴人點解要強要進入這個單位,但無可否認上訴人當時對這個警務人員聲稱他是三合會成員,在這情況之下,令這案件更加嚴重。

8.本席接納裁判法官可以在他量刑時,考慮這些因素,可能上訴人當時因為激動而講出這些說話,但無可否認,這些說話是帶有一個意思是當時想恐嚇這控方證人。

9.無論如何,本席不同意葉大律師所陳詞,裁判法官需要証據來支持上訴人這句說話是有三合會社團意識和裁判法官當時需要有證據指出當時上訴人自稱在香港的一個三合會的社團,本席認為因為當時控告上訴人的控罪,不是指他自稱三合會會員而是阻差辦工,但是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可以考慮上訴人在當時犯罪的時候所做的事情和所講的說話。

10.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可以認為上訴人所說的說話可以令這案件屬於比其他同類案件嚴重。而葉大律師亦有在他陳詞時亦呈遞八件案例。葉大律師想引用這些案例來指出,通常在同類型的案件由2000年至2004年,通常這刑罰都是由罰款至不多於3個月監禁。黃大律師亦有指出在這八件案例中,有六件案例的上訴不關於刑罰方面,只是關於定罪方面。因此上訴庭是沒有機會考慮到刑罰究竟在每個案例內是否適當。但正如葉大律師亦有提及,律政司在這幾件案也沒有覆核刑罰方面。

11.本席在參考這些案例時,得到一個結論是:裁判法官在這件案件內判這刑罰的確是明顯過重,無可否認,當裁判法官量刑時一定要看在他面前的案件的事實,而作出一個適當的量刑。但在他看這個事實時,裁判法官亦要留意當時在裁判法院或是在上訴庭,同類型的案件之其他的刑罰而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

12.本席舉出一個列子,在葉大律師的一個案例內的洪美坤HCMA 1257/2002一案,被告人被控阻差辦工和襲警,裁判法官判案時,判這被告人就阻差辦工罪入獄3個月。這案的案情,本席同意比本案嚴重,因為這上訴人不單阻差辦工,他亦有襲擊一位警務人員,而令這位警務人員受傷。

13.重要的是這案件的上訴人有頗長的案底,他不單有35項的案底,他亦有多次同類型的案底。在這情況下,他亦被判入獄3個月。

14.在本案,本席留意到上訴人今次是第一次犯事,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12個月是明顯過重。雖然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所以裁判法官當時找不到可以有求情的因素,在看回本案的案情與其他同類型案的刑罰,本席認為這12個月的刑罰是過重。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刑罰是可以給上訴人即時離開監獄,因為上訴人已經在6月10日已經被判入獄,到現時他在監獄已經過了兩個多月,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可以判上訴人這上訴得值,他原先的刑罰被撤銷,上訴人可以在今天即時被釋放。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瑞文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