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五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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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裁決法律上上訴人根本沒有上訴權,因為裁判官頒發「照顧或保護令」與任何罪項是沒有關係的。法律上來說,一個罪項是經由裁判官定罪、頒發一個命令或裁決,這才有上訴權。就本案而言,根本不涉及罪行,故此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70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7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0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兒童雜項案件2004年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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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練五嬌(練偉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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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4年8月18日

宣判日期:2004年8月18日

1.本席裁決法律上上訴人根本沒有上訴權,因為裁判官頒發「照顧或保護令」與任何罪項是沒有關係的。法律上來說,一個罪項是經由裁判官定罪、頒發一個命令或裁決,這才有上訴權。就本案而言,根本不涉及罪行,故此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

2.第二,即使上訴人有上訴權,本席認為裁判官頒發這個「照顧或保護令」是正確的。因為本席在審閱所有文件後,認為這個「照顧或保護令」對於上訴人兒子日後的福利有好處。

3.正如剛才所說,如上訴人的情緒、家庭環境轉好的話,裁判官會考慮取消這個保護令,把上訴人的兒子交還給上訴人照顧。暫時來說,上訴人的兒子在保良局,上訴人應每天盡量抽時間去探望她的兒子。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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