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五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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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裁決法律上上訴人根本沒有上訴權,因為裁判官頒發「照顧或保護令」與任何罪項是沒有關係的。法律上來說,一個罪項是經由裁判官定罪、頒發一個命令或裁決,這才有上訴權。就本案而言,根本不涉及罪行,故此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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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0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兒童雜項案件2004年第6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4年8月18日 宣判日期:2004年8月18日 判案書 1.本席裁決法律上上訴人根本沒有上訴權,因為裁判官頒發「照顧或保護令」與任何罪項是沒有關係的。法律上來說,一個罪項是經由裁判官定罪、頒發一個命令或裁決,這才有上訴權。就本案而言,根本不涉及罪行,故此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 2.第二,即使上訴人有上訴權,本席認為裁判官頒發這個「照顧或保護令」是正確的。因為本席在審閱所有文件後,認為這個「照顧或保護令」對於上訴人兒子日後的福利有好處。 3.正如剛才所說,如上訴人的情緒、家庭環境轉好的話,裁判官會考慮取消這個保護令,把上訴人的兒子交還給上訴人照顧。暫時來說,上訴人的兒子在保良局,上訴人應每天盡量抽時間去探望她的兒子。
控方: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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