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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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不服陳仲衡裁判官(當時官階)於2007年2月8日向其女兒作出的「照顧或保護令」,並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113條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251/2022[2023] HKCFI 12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51/2022

[2023] HKCFI 12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未成年兒童雜項案件2007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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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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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3年4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3年4月1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不服陳仲衡裁判官(當時官階)於2007年2月8日向其女兒作出的「照顧或保護令」,並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113條提出上訴。

2.上訴人藉此上訴要求法庭作出以下的命令:

(i)  控由上訴人丈夫梁先生向上訴人支付合共港幣4,000,000元的賠償;

(ii)  由香港政府機構向上訴人支付合共港幣64,900,000元的賠償;

(iii)  香港政府機構永久負責上訴人精神科醫療的費用; 及

(iv)  由香港政府機構支付上訴人在本案的上訴訟費。

3.本席考慮了相關的條例及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祥 [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五嬌 [2] 案。本案上訴人並沒有因女兒受虐待的事件就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亦沒有因此被判處任何罪行的刑罰,因此本席認同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法庭並無司法權限受理此宗上訴 [3]。而且本席在審閱過本案所有相關文件後,認為此「照顧或保護令」是正確及適當的。

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維持原則。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蕭君裕先生代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HCMA 1077/2005

[2]  HCMA 705/2004

[3]  《裁判官條例》第1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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