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悅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1/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23.
1. 上訴人不服陳仲衡裁判官(當時官階)於2007年2月8日向其女兒作出的「照顧或保護令」,並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113條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HCMA 251/2022 [2023] HKCFI 12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未成年兒童雜項案件2007年第15號) ——————————
——————————
判 案 書 1.上訴人不服陳仲衡裁判官(當時官階)於2007年2月8日向其女兒作出的「照顧或保護令」,並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113條提出上訴。 2.上訴人藉此上訴要求法庭作出以下的命令:
3.本席考慮了相關的條例及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祥 [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五嬌 [2] 案。本案上訴人並沒有因女兒受虐待的事件就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亦沒有因此被判處任何罪行的刑罰,因此本席認同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法庭並無司法權限受理此宗上訴 [3]。而且本席在審閱過本案所有相關文件後,認為此「照顧或保護令」是正確及適當的。 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維持原則。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蕭君裕先生代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