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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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一個煙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9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9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

傳票2004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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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蔡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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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9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一個煙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時,被一位食環署的助理小販管理主任看見在一個菜檔附近,左手拿著一根香煙,右手拿著兩袋東西。當時,該證人看見被告人將一個煙蒂扔進渠閘,證人指當時光線充足,他的視線亦沒有受阻,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指稱他違反潔淨法律。當時,證人稱被告人質疑是否不能把東西棄置在渠閘內,證人說由於沙士的緣故,所以會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

3.被告人在審訊時有選擇作供,被告人的案件指,他當時因為忙於通電話,至於扔掉煙蒂是無心之失,是一個意外,被告人之口供指,他當日沒有拿著任何袋。他指有一位人士給他一根香煙,他便取了該根香煙,但其實他不喜觀該牌子,但為了禮貌,他才取過來。他開紿抽煙時,他的電話響起,電話是他女兒打來的,他右手拿著電話繼續談話,便忘記手上之香煙,當時香煙的熱力灼痛了他,他的手指抽搐,隨著,該根香煙飛脫到某處,他沒有留意飛脫到那處。他當時沒有留意到香煙還剩下多少,他衝上前,他找不到該根香煙跌落在哪裡。他指控方證人給予定額罰款告票後,他才在菜檔取回他兩袋東西。

4.證人有說上訴人曾詢問證人是否不准棄置物體在該渠閘處。但上訴人說,他只曾問過證人,該香煙在哪裏。裁判法官聽取了各證人的口供後,他在分析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之證人。裁判法官亦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經滿意地舉證,而判上訴人罪名成位。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審訊時,上訴人亦一樣作出自辯。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在案件審訊日期多次指,最終如果裁判法官認為被告人的辯護是無理取鬧,裁判法官便判上訴人給予堂費,上訴人投訴這是有要脅的說話。

6.正如譚大律師所提及,裁判法官在審訊前,有責任解釋給一個沒有律師代表之上訴人知,他在法律程序上所遇到的情況。本席參閱過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曾解釋給予上訴人知,這是他的責任,裁判法官只不過敍述給他知,在法律上的刑罰方面的知識。

7.至於上訴人投訴,關於在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18頁J段,上訴人曾提及:

「如果法官大人覺得就算係意外,我都會被定罪嘅咁。」

裁判法官當時說:

「當然喇。」

8.但蔡先生忽略了再讀下去,因為如果讀回裁判法官當時全部的說話,可以看出裁判官其實不只是說這幾句,因裁判法官繼續說:

「蔡生,可能每一個人上嚟都話係意外,即係其實有啲人可能係真係意外,有啲可能唔係意外,呢個我亦都聽過唔少話意外,亦都有人成功,亦都有人失敗,不過時間就係話– 成功嘅時間就你覺得好公道,失敗嘅時間你就唔好話「點解咁唔公道嘅?唔信我。」因為有時有人講意外就會成功,有人講意外就會失敗,嗰個案件就唔同嘅,咁真係可能係意外嘅,不過睇下你跌嗰樣係咩嘢喇,如果你話跌咗粒鑽石。」

其後,裁判法亦解釋:

「如果你話跌咗粒鑽石,我諗就你話係意外嗰個可信程度,同你話跌咗個煙頭差唔多燒晒嘅時間,嗰個都係程度上嘅啫。」

9.故可以參閱裁判法官是解釋給予上訴人知,關於意外的觀點,而在每件案件裏,裁判法官要考慮究竟是否存有意外的因素。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均已說明,本席不認為是裁判法當時指,如果上訴人可以證明是意外,他仍被判罰款,裁判法官完全不是這個意思。至於,裁判法官是否利誘上訴人,因為裁判法官向上訴人解釋,如果他認罪,可以減刑及減少罰款,這亦是裁判法官的責任,因為在法律上,當然如果上訴人承認控罪,他可以得到一個減刑的判決,所以裁判法官是有責任解釋這方面予上訴人知。蔡先生亦提及到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錯誤地說,指一個檔主給他一根香煙,而蔡先生的口供,稱是一個相識的人士給他一根香煙,而不是檔主。

11.當然,本席參看蔡先生之口供後,裁判法官今次有出錯,但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無論誰給予香煙上訴人均不是一個重要點。正如譚大律師所說,該案件的重要點,似乎究竟香煙是意外地灼痛到蔡先生的手,所以令致他的手抽搐,而該根香煙意外地跌落在地上,或是當時蔡先生是蓄意將煙蒂扔在地上,故裁判法官依賴控方證人的口供來裁定上訴人是當時蓄意扔掉該根香煙。本席留意到證人亦有提及到當他截停上訴人後,上訴人還問他,是否不可以扔東西在渠內,這是裁判法官應該考慮之證供。

12.最後,蔡先生曾批評裁判法官在口頭定罪時,沒有給予足夠解釋關於定罪的理由,在這方面,可能蔡先生不熟識該程序。因為在裁判法院,裁判法官好多時,每日均要處理很多案件,所以好多時,他們沒有足夠時間在每件案件上給予充分理由。故在法律上,裁判法官可以在口頭裁決時,給予一個簡略的理由,而當有上訴時,裁判法官會在裁斷陳述寫出充足理由,這不可以被視為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所有之證供及證據。

13.本席認為該案件,不是一個複雜的案件,是一個很簡單之事實案件,純粹是裁判法官聽取了各證人的口供後,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看他信納那位證人。上訴人亦有投訴,,稱裁判法官指出他在台上之神情及舉指之方面,令致裁判法官不信納上訴人,但裁判法官應該要依賴證據,而不是參看證人台上之神情及舉指。

14.當然每一件案件是要看證據,但裁判法官當考慮一個證人之證供時,均要考慮證人在證人台上之神情、舉指及答問題時之答案,及證人之證供是否合邏輯。這種種情況,均是裁判法官要考慮的,因為該案件是純粹各執一詞的案件,故裁判法官一定要仔細地考慮到每個證人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亦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之定罪。

15.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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