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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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申請,本席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準許上訴人上訴至終審法院。該條文說明需要涉及有關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9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Sep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9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

傳票2004年第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蔡育明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9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9月28日

判案書

1.申請人申請,本席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準許上訴人上訴至終審法院。該條文說明需要涉及有關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2.上訴人所提及的上訴理由,純粹批評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在事實上之裁定方面,最重要是不信納上訴人的版本。上訴人批評裁判法官在聆訊過程中,質擬申請人有罪方面,本席認為該方面不涉及法律觀點。至於,在本席的判案書內,沒有提及上訴人每一項的上訴理由,正如譚大律師所指,本席在法律上是沒有責任來答辯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所指出每一項的上訴理由。

3.本席認為上訴人有一個錯覺,因為上訴人持著法律觀點,欲將上訴理由採納在法律觀點上。其實該詞句意思,是要重大而廣泛重要性之法律觀點,要涉及在法律上有一個法律觀點,而影響市民,有一個廣泛之重要性。

4.本席聽取了申請人後,均不認為他有一個廣泛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亦有提及3個上訴案件,但每件案件關於法官的判詞有所不同,所以本席認為不可以採納在該案件內。

5.本席認為在這申請內沒有足夠理由令致本席頒令批準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因此,申請人之申請被拒絕,如果申請人不服,他可以親身到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本席認為今天之申請,沒有足夠理由來支持,故該申請被拒絕。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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