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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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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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4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26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案的受害人出生於1988年7月26日,上訴人是她的父親,而她的母親已因癌病去世,受害人與她父親及一名妹妹,一家三口居於控罪書的地址。在案發當天,當受害人正在家裏坐在梳化上時,上訴人從房間出來走到受害人面前,同時掏出他的陽具,對受害人說:男人的性器官興奮時就會硬,並叫受害人「掂」下,當受害人沒有理會他時,上訴人隨即將其陽具「掂」落受害人的膝蓋處,接觸了兩、三下,受害人責罵了上訴人後,起身就走進房間關上房門。 3.在案發不久前,上訴人曾在家裏,在不同日期兩次要求受害人一起觀賞色情光碟,讓受害人知道性愛如何進行及關於父親與女兒做愛,並說很好看的,但這兩次要求與受害人共賞光碟均遭受害人拒絕。 4.在判刑前,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過往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而他因身體的缺陷而失去了工作,須依靠綜援過活。裁判法官亦考慮到本案是屬於非常嚴重的案情,而上訴人身為人父,郤對女兒做出如此猥褻行為,破壞了子女對父母的信任,而這種陰影可繫繞她一生。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適當的刑罰是兩年監禁。 上訴 5.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的案情及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因此,判上訴人入獄兩年的監禁是明顯過重的。陳大律師指出,上訴人的行為的時間很短,上訴人亦沒有採用暴力,而今次是上訴人初犯及上訴人身體有缺陷。因此,陳大律師陳詞,裁判法官並沒有在人道立場上加以考慮判刑,故有違原則。 6.本席認同答辯人覃大律師的陳詞指,本案沒有發展至更嚴重的地步,是因受害人斷然拒絕並走進房間,這並非歸因於上訴人的自制。而每一件風化案的案情和判刑因素不盡相同,所以判刑之輕重不能一概而論,本案的上訴人有計劃地就著性觀念方面,蓄意去影响自己的親生女兒。上訴人並非因一時衝動而犯大錯,而這一案是涉及嚴重違反誠信的案件,因此,上訴人的過往良好品格,並不是什麼有意義的求情因素,再者,上訴人的健康情況,並非壞到可令裁判法官以它為基礎來考慮判刑。 7.本席已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上訴人的個人背景,本席認為本案的刑罰,無可否認是一個嚴苛的刑罰,因裁判法官亦清楚指出,他是有必要嚴懲這類案件的犯事者,以反映法庭對這類罪行之不滿。本席認為這刑罰沒有違反任何判刑原則,亦並非明顯過重。 8.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盧王徐律師行轉聘陳銚明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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