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 Van T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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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四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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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6/2021 [2022] HKDC 4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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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四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於控罪一至三,女童X年八歲。她與母親及生父同住於上址單位內。於2012年母親與生父離婚,但生父仍住在上址的睡房。 4.被告人於2015年3月來港,並提出免遣返聲請。於2017年X母親與被告人成為情侶,被告人會到上址探訪X母親。於2019年起,被告人遷入上址,X睡在客廳的床上,而X母親與被告人則睡在旁邊的摺床上。 控罪一 5.X(年8歲)返回家中,看見被告人在客廳觀看色情錄像。被告人叫X爬上睡床。被告人脫下褲子露出陽具,他把X移向自己,將X坐在他下半身的陽具之上,他扶住X的腰部,並搖晃X的身體,X隔著褲子感到被告人的陽具升起,這動作維持了數分鐘。其後,X的生父從睡房出來,被告人推開X。當X的生父返回睡房後,被告人繼續之前的動作,約4至5分鐘。 控罪二 6.事發時,X母親外出上班,X睡在自己床上。被告人突然爬上她的床,用被子蓋住兩人。被告人吻X咀唇,並試圖把舌頭伸進X口中,X緊閉牙齒擋住被告人的舌頭。之後被告人脫下褲子,用陽具摩擦X的臀部。被告人繼而用手伸入X的短褲,試圖拉下X的褲子。期間,被告人的左手碰到X的下體。其後X的生父從睡房出來,被告人停止。當X生父返回睡房後,被告人再用陽具磨擦X臀部約一分鐘。 控罪三 7.案發時,X在家中,被告人抓住X的手,拉X進浴室,並鎖上門。被告人露出陽具,叫X跪下。被告人雙手放在X肩膊上,按下X的身體,右手把X的頭部壓向陽具,X說 “No”。之後,被告人清洗陽具,用紙巾抺乾後,把陽具放在X咀巴前面,X再說“No”。整個過程中,被告人的陽具觸碰X咀唇3次。 控罪四 8.案發時,X 10歲,X母親出門上班。X仍睡在床上。X發現被告人躺在她身旁。被告人右手握住流動電話。左手把X的右手按在陽具上,X立刻縮手,拳打被告人,被告人便停止。 控罪五 9.於2019年2月,入境處將被告人從香港遣返越南。在2021年5月10日,警方於上址單位內拘捕被告人。在會面期間,被告人聲稱,於2019年5月30日非法入境香港。 被告人的背景 10.他年56歲,已婚,是農民,有年邁母親及已成年的一子一女,全部居於越南。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量刑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2.本席考慮了辯方呈上的案例,也進一步考慮過以下幾宗案例:—
13.在WT一案中,受害人年約15歲,上訴人是她的父親。案發時,受害人坐在家中梳化,上訴人從房間走到受害人面前,掏出陽具,對受害人說,男人的性器官興奮時會硬,並叫受害人「掂」下,受害人沒理會。上訴人隨即將陽具「掂」落受害人的膝蓋處,接觸了兩三下。於上訴後,法官認為兩年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本案情節 14.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量刑起點 15.本席認為本案的情節遠較WT一案嚴重。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有關的案例以及女童X於去年的醫生及心理醫生報告。 控罪一至三 16.本席就各控罪,以27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四 17.以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五 18.本席以22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 控罪一至三 19.經扣減後,每項控罪為18個月監禁。 控罪四 20.經扣減後,定為14個月監禁。 控罪五 21.經扣減後,定為15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22.本席進一步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部分分期和部份同期執行。
判刑 23.總刑期為18個月、加3個月、加3個月、加2個月及加8個月,即合共3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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