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駒 訴 陳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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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許可申請案件之申索人陳榮駒先生,與兩名被告人廖玉娣女士及陳運權先生之間的糾紛,已牽涉多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及其衍生之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當中包括HCSA 18/2003及HCSA 19/2003。

Case No.HCSA 3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Oct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3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4年第3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4年第32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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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陳榮駒  
   
第一被告人 廖玉娣  
第二被告人 陳運權  

HCSA 3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4年第3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4年第32551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陳榮駒  
   
第一被告人 陳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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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聆訊)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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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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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許可申請案件之申索人陳榮駒先生,與兩名被告人廖玉娣女士及陳運權先生之間的糾紛,已牽涉多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及其衍生之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當中包括HCSA 18/2003及HCSA 19/2003。

2.2003年6月5日,本席就上述兩宗上訴許可案件作出判決,本席現不再重覆在判案書內所提述之案情及法庭判案之理由。如今,申索人再針對上述兩名被告人分別提出兩宗新的申索,即SCTC 32550/2004及SCTC 32551/2004。申索人依賴一張陳運權先生所手寫之工程單據,指稱被告人在之前的訴訟中,相互串通作出虛假口供,誤導法庭,引致申索人之申索敗訴,遂向他們提出新的訴訟。

3.在本上訴許可聆訊中,申索人承認該份工程單據乃是在之前的SCTC 8061/2001之案件中已由陳運權先生所披露的。然而在該宗案件之中,申索人並沒有依賴該工程單據,以支持其針對陳運權先生之申索,而其申索亦為審裁處判決敗訴,上訴許可申請亦被撤銷。其後,申索人曾針對陳運權先生提出兩宗申索,即SCTC 18236/2002及SCTC 77809/2002,指稱陳運權先生“捏造證章、誤導法庭”。

4.然而在該兩宗申索之中,申索人亦沒有提及或依賴該份工程單據以支持其指稱。兩宗案件分別為小額錢債審裁處所撤銷,其衍生之上訴許可申請亦為法庭所撤銷。

5.同樣在SCTC 8061/2001案件之後,申索人亦在SCTC 18237/2002針對廖女士及陳運權先生提出申索,他亦在SCTC 77810/2002一案中,針對廖女士提出申索。申索人在該案件中同樣指廖女士“捏造證章,誤導法庭”等等。申索人在上述申索案件之中,亦沒有提及或依賴上述之工程單據以支持其指稱及案情;同樣地兩宗申索為審裁處所撤銷,所衍生之上訴許可申請亦為本法庭所撤銷。

6.在上述情況底下,本席認為是次申索人再次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指稱他們串謀向法庭作出虛假口供,實欲重提舊事,企圖推翻以前的判決。而其所依賴的所謂新證據,其實早在SCTC 8061/2001一案中,已被披露。他當時或在其後之多宗申索案件中,並沒有依賴該文件以支持其實質案情,實與人無尤。

7.總括而言,本席不認為申索人具備提出翻案之理由。換句話說,本席同意審裁處撤銷申索人兩宗最新之申索的判決,其決定完全正確及合理。

8.本席頒令撤銷申索人之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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