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月珍 訴 謝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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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HCMP5662/2001案中,原告人潘月珍女士根據《分劃條例》第352章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第50號命令第9A規例及第88號命令第5A規例,向法庭申請把西貢分區土地註冊處第1778地段第221分劃區之土地及在其上興建一幢被稱為香港新界沙角尾甲邊朗33號之處所(以下簡稱「物業」)出售。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52/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5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 252 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1 年第 5662 號)

原告人

潘月珍

被告人

謝素群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2年7月10日

判決日期:2002年7月10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2002年8月9日

判決理由書

1.於HCMP5662/2001案中,原告人潘月珍女士根據《分劃條例》第352章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第50號命令第9A規例及第88號命令第5A規例,向法庭申請把西貢分區土地註冊處第1778地段第221分劃區之土地及在其上興建一幢被稱為香港新界沙角尾甲邊朗33號之處所(以下簡稱「物業」)出售。

2.該申請源自HCA8006/1993及HCA4133/1994兩案。本席於1999年6月頒令被告人謝素群女士需立刻將有關之業權轉易一半給原告人,亦即是說原告人獨自管有該複式物業一樓之享用權;被告人亦須付原告人為數港幣441,000元作為侵入該樓房一樓的損害賠償,該賠償以每月港幣7,000元計算,累積直至被告人交出空置管有為止;另外原告人亦可獲得有關的損害賠償的利息;而被告人亦須支付原告人訟費。

3.雖然本席的命令在1999年6月頒下,但被告人一直拒絕執行法庭之判決,將樓房一樓之空置管有權交出予原告人,亦並未支付任何之損失賠償、利息或法庭評定之訟費。

4.故此原告人於2001年在HCMP5662/2001案中,向法庭申請根據《分劃條例》,要求法庭頒令將整個物業出售;即或不然,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例》第50號命令第9A規則,及第88號命令第5A規則之條文,要求法庭將被告人在該物業之業權出售,以執行原告人基於前述法庭判決,及被告人拖欠之損害賠償、利息及訟費,而獲得之押記令。

5.2002年4月29日張舉能暫委法官發下判決,他認為將整個物業出售為最合適之途徑來解決雙方之糾紛;並命令由原告人所提議之拍賣行負責拍賣該物業,底價訂為港幣180萬元;拍賣行之報酬為港幣6,000元;若拍賣成功,佣金為拍賣價的百分之一。

6.張法官發下該命令後,被告人就此命令上訴。

7.2002年6月28日,原告人向法庭申請向被告人索取上訴訟費保證金。

8.原告人首先向法庭陳詞,聲稱被告人的上訴是濫用法庭程序。代表原告人的李律師聲稱上訴理由表面十分簡單,並似乎只是想推翻1999年的判決,因此她聲稱這上訴是濫用法律程序。

9.但若是如此,原告人應向法庭申請剔除該上訴。當本席問李律師為何不採取這程序時,李律師直認是因為原告人沒有信心可將該上訴剔除。既然如此,本席看不到原告人怎可以一邊說沒有信心將上訴剔除,但同時聲稱上訴是濫用法庭程序而向被告人索取上訴訟費保證金。

10.原告人索取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另一理由,是被告人經濟上有困難。無疑法院的確定原則是:如上訴答辯人(以本案來說,是原告人)能夠顯示上訴人(本案的被告人)的經濟有問題,因而若果上訴失敗時,上訴人是不能賠償上訴答辯人因要應付上訴而需要用的訟費,法庭會命令上訴人把上訴訟費以保證金形式存放在法庭,令上訴答辯人有其保障。

11.應用於本案中,原告人律師聲稱被告人經濟上有問題,不足夠賠償原告人作為上訴答辯人的訟費。李律師在本申請中聲稱原告人應付上訴的訟費將會是港幣83,300元。但由法官的判詞可見,該物業的拍賣底價為港幣180萬元。既然原告人及被告人會每方各佔一半,即是說被告人的一半應為港幣90萬元。這港幣90萬元,即使除去HCA 8006/93及HCA4133/94到現時被押扣的賠償損失(李律師聲稱到現在為止,是差不多港幣714,000萬元),仍然足夠用來支付港幣83,330元的上訴訟費。即使再扣去以上兩宗案件已評定的訟費,根據李律師說,仍然還可以足夠支付港幣83,330的上訴訟費。因此本庭看不到怎樣可以說上訴人經濟上有困難,因而需要命令上訴人要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12.既然如此,本席於2002年7月10日撤銷原告人2002年6月2日之申請。至於該申請之訟費,被告人既然說她沒有任何費用,本席就此沒有發下訟費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李善勤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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