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左兆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12/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October 2004.
1. 申請人在裁審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非泊車處停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960元及堂費500元。
Cited by 1 case
|
HCMA 71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違例泊車)傳票2004年第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在裁審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非泊車處停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960元及堂費500元。 2.因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於2004年9月7日,被本席駁回上訴。現時,申請人不服判決,提出動議通知書,欲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就該理由,申請人說出了幾點原因。 3.本席參閱了申請人之原因後,認為申請人的原因,均是繼續環繞著案件之事實裁決,而本席不認為申請人之理由有關乎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性的法律觀點。 4.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如果申請人認為他的判決不公平,在事實上方面,他須要親自到終審法庭提出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芷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71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