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剛 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法定代表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80/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2004.
1. 原告人於2003年8月28日入稟高等法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索償。以下為該索償陳述書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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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8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8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3年第3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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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於2003年8月28日入稟高等法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索償。以下為該索償陳述書的全文:
2.2003年10月16日,律政司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發出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2003年12月9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把律政師所發出的傳票作廢。 3.2004年1月12日,經聆訊後,聆案官羅雪梅即時頒發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該訴訟、撤銷原告人於2003年10月11日的傳票,而就2003年12月9日的傳票則不作出命令。聆案官羅雪梅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800元及本訴訟案所有保留的訟費。原告人不服該命令提出上訴。 4.該上訴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杜法官於2月25日撤銷原告人針對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上訴的指明訟費港幣500元。 5.原告人不服,以其3月24日的上訴通知書再提出上訴。其後在4月8日,原告人向法庭提出了補充上訴通知書,而在6月24日,再提出了補充上訴告知書(二)。 6.原告人稱他是前嘉華銀行名譽董事長金德琴先生的兒子。2000年6月2日,金德琴先生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定罪及判處無期徒刑。原告人的指控可見上述索償陳述書。 7.本庭認為原告人的申索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原告人的指控,所謂特別行政區政府瀆職的理由,是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政府部門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阻止北京市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這一觀點毫無理據,暫委法官杜溎峰在他判詞的第6及7段已有清楚和正確的判斷,本庭無須重覆。 8.原告人在多份文件中表明,他進行訴訟的目的是:
杜法官的判詞已解釋這絕對不是一個有法律效力的訴因,本庭完全贊同。 9.而且杜法官又正確裁定,原告人雖為金德琴先生的兒子,他並無法律認可的身份代表他父母提出訴訟。 10.至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各項論點,完全不成理由。以下可見一斑:
11.原告人的申索和上訴全無法律或事實基礎支持,所以本庭駁回上訴,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指明訟費港幣5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辯。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謝貝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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