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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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羨琪在高等法院在審訊中,承認兩項罪名 : (1) 管有危險藥物,即含0.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73克晶狀固體「冰」及(2)協助和教唆販運危險藥物罪,即內含9.8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87克晶狀固體,其後由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首罪被判監8個月,次罪被判監3年6個月,分期執行,共判監4年2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445/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45/2002

CACC44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4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2年第1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陳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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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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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___________

1.申請人陳羨琪在高等法院在審訊中,承認兩項罪名 : (1) 管有危險藥物,即含0.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73克晶狀固體「冰」及(2)協助和教唆販運危險藥物罪,即內含9.8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87克晶狀固體,其後由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首罪被判監8個月,次罪被判監3年6個月,分期執行,共判監4年2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申請人在審訊中承認該控罪,法官以12個月為管有罪名的刑期基準,以6年為協助教唆販運罪的刑期起點,並給予她三分一因認罪的刑期扣減。考慮過總刑期是否過重這個問題,才判處4年2個月刑期。

3.申請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她向警員表示她要買「冰」,並查詢警員他是否有興趣一起買「冰」。警員表示有此興趣後,雙方會面,申請人給警員一些錢後,警員買了三包「冰」並將一包分給她帶走。三包「冰」的總重量是第二項控罪指明的毒品。

4.上訴理由是由於兩項罪名涉及的都是在同事件中發生,兩項刑期應同期執行。

5.代表政府的王大律師亦同意,本案兩項罪名的刑期是否應分期或同期執行是有可爭議的地方。本席批准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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