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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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陳忠河先生根據 《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 第 32(2) 條向本庭申請,認為本案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本庭批准他到終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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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1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18日 宣判日期:2004年11月18日 判案書 1.本案申請人陳忠河先生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本庭申請,認為本案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本庭批准他到終審法院上訴。 2.在本年9月25日,上訴人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一項駕車橫越附有虛線連續白線,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交通管制)規例第11(1)(b)條。上訴人當時被判罰款$1,500。後來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到高等法院上訴要求推翻。 3.案件安排在本年11月4日在本席面前聆訊,當時本席在聽過雙方陳詞之後,和考慮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書後,撤銷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4.陳先生今日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根據他的「動議通知書」內容:
5.另外,申請人聲稱他有一位品格證人願意出庭支持他當日無犯任何交通規例的說法。這是他所持的兩點作為支持他今日申請的理由。 6.申請人所持的理據是他當時祇是代朋友買CD,照慣常的情況是駕車途經事發地點。裁判官當日聽過控辯雙方證供之後,已裁定他干犯了這件案的控罪,這是本案中一項事實的裁決。這是本案的事實作出的裁決,並不涉及廣泛和重要的法律觀點。 7.另外第二項理由是,上訴人聲稱可以傳召一位對辯方案情有利的證人。在當日的審訊時候上訴人並沒有這一位證人,而案件經已審理完畢,當時裁判官已就當時法庭上的證供和證據作出裁決,本案並沒有涉及有任何重大或廣泛性的法律觀點。但是本席在這裏指出,如果申請人認為他在本案裏的審訊是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的話,他是有權向終審法院再作申請。 8.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撤銷今日的申請。
控方:由林芷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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