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000135/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December 2004.
1. 申請人前為警員。 2002 年 6 月 27 日,申請人因一項違反《警察通令第 6-01(8) 》及 41 項在沒有提交通知下前往澳門的控罪,接受警隊內部紀律聆訊。申請人否認首項違反《警察通令第 6-01(8) 》的控罪,承認其餘 41 項控罪。後申請人被判各項控罪罪名成立,判罸被迫令辭職而不須付通知薪金和 41 項嚴厲譴責。就首項控罪,申請人向警務處處長提出上訴。 2003 年 8 月 5 日,警務處副處長決定就首項控罪進行重審。經重審後,申請人同被判罪名成立,判罸嚴厲譴責和加判在無代通知薪金下立即辭職。申請人就此向警務處處長提出上訴, 2004 年 8 月 10 日申請人獲通知上訴被駁回。申請人的辭職在 8 月 20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