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光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40/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December 2004.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4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Dec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4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40

(原北龍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207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何光明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1210

判案書日期:20041210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一名證人,他是一名警員,當晚大約1134分駕駛一輛電單車當值。他在新填地街的北行第三線,窩打老道交界的交通燈前停定。當晚的燈光充足,車輛疏落。在這期間,證人留意到在他左前方的窩打老道東行二線上有一輛私家車以約時速20公里的速度向前行駛。這私家車是上訴人當時所駕駛的私家車。當該車輛到達路面上黃色格子的位置時,車輛左轉駛入新填地街北行二線。證人看見當這車駛經新填地街北行線的黃色行人輔助過路線時,有一名正在過馬路的男子因上訴人的車出現而需要突然後退,人車最近的距離只有約1米。證人見到當時新填地街行人過路燈是綠色燈號。

3.證人看見這情形後,當時馬上向前行駛,並以車上裝置的揚聲器着令該名路人不要離開現場,及繼續開着車上的警號,上前追截上訴人所駕駛的車。最後在新填地街截停上訴人。證人當時向上訴人解釋所發生的事情,並告知他會發出傳票檢控他不小心駕駛。

4.證人在庭上確認窩打老道東行當時只可直駛,不能左轉入新填地街。證人作畢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指他當時沿着窩打老道東行,接近新填地街時,他在左一線的交通燈前停定,上訴人指他當時非常熟悉這路段。他看見在新填地街第三線有一輛警察電單車及有一輛警車。

5.在窩打老道的交通燈轉綠時,上訴人的車輛開始移動,突然見到他的右方有一輛木頭手推車出現,於是立即剎制及左轉入新填地街然後停定車輛。裁判法官指出這部分的案情,並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上訴人聲稱他知道窩打老道不可以左轉入新填地街。

6.在上訴人作畢口供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裁斷,他適當地指出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本案的重點是關於事實的正確版本及控方證人是否可信。裁判法官在分析後,認為控方證人是可靠和誠實的證人。裁判法官分析了上訴人的口供後,認為他並非一個誠實的證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4段指出他為何不相信上訴人,最後判上訴人入罪。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由梁大律師代表他的,梁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一個主要的上訴理由是批評原審裁判法官在評核案中證據時,不恰當地把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庭上證言互相比較,並因而作出取捨,有違刑事訴訟程序的舉證法則,因此這判罪是不穩妥和不能令人滿意的。

8.這案件俗稱是一對一的案件,裁判法官是正確地考慮:

1)      控方證人是否是一個可信及可靠的證人;

2)      他要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

如果上訴人的證供是可信可靠便會做成有一個疑點。因為如果裁判法官信納上訴人的口供,便產生一個疑點,而這是關於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說真話,所以這樣的評核,裁判法官需要經常作出這個決定。但他作出這個決定不是因為他將兩位證人,即辯方及控方證人的證供來作出一個比較,裁判法官是一個有經驗的裁判法官,他亦知道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

9.梁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處理證據後,在他口頭裁斷,指誰可相信,接納誰的證供,如果他接納上訴人的說法,肯定不屬於不小心駕駛,但若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上訴人肯定是不小心駕駛。梁大律師指出這明顯是裁判法官作出一個互相比較。本席不同意,因為裁判法官所指是若他接納控方的說法,會構成控方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但若他是接納上訴人的說法,肯定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可信性,而疑點是歸于上訴人,所以不小心駕駛罪不成立。

10.裁判法官是否應該詳細解釋這方面?其實他應該多作解釋這方面的看法,但他沒有這樣做,不等於是作出了一個互相比較而犯了這個刑事程序上原則的錯。本席參閱裁判法官對整體證據的分析,關於證人的做法,本席同意陳大律師所指,證人其實回去查看木頭車的存在是一個適當的做法,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亦有指出,而證人回去查看是發覺沒有木頭車的存在,最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後,亦分析了上訴人有關木頭車存在的證供,裁判法官公正地解釋給上訴人知,為何他的解釋不合邏輯,因為如果真的有木頭車突然在他右方出現,他無須將車輛駛入新填地街。裁判法官只是在這方面解釋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因此,在事實上的裁斷方面,裁判法官其實已經很小心地分析各證人的證供,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案件,裁判法官花了很多時間分析,最後認為控方證人可信可靠。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是沒有足夠的理由被本席作出任何干擾。

11.有關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有否出錯。本席亦有指出,本席不同意梁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犯了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法則的錯,如果看回裁判法官的整個裁斷,不論是口頭裁斷或是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均不是在此作出一個互相比較的行動,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吳美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李全德律師事務所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