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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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馬桂珍(馬女士)在 2001 年入禀法庭向中國銀行和蔡振志( 被告 )索償。 2001 年 12 月 10 日 被告 要求馬女士提供其申索陳述書的進一步詳情。 被告 沒有清楚表示會就馬女士的索償抗辯。

Cites 1 case

上訴法庭不批准原告人的申請, 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請參閱CACV61/2004 日期: 2005年5月13日
Case No.CACV 61/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Dec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6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6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1年第4903號)

原告 馬桂珍  
   
第一被告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 蔡振志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4123

判案書日期:   20041223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馬桂珍(馬女士)在2001年入禀法庭向中國銀行和蔡振志(被告)索償。20011210被告要求馬女士提供其申索陳述書的進一步詳情。被告沒有清楚表示會就馬女士的索償抗辯。

2.200112月,馬女士以被告欠缺抗辯為理由,要求登錄得直判令。聆案官拒絕馬女士的申請。

3.2002822日,馬女士向原訟法庭上訴。2002107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當時官階)將上訴押後,另定日期再審,原因是要將2002411日及429日,聆案官聆聽馬女士申請登錄得直判令時的聆聽記錄予以謄寫。

4.馬女士不滿張法官的命令,曾上訴。但上訴法庭駁回馬女士的上訴。

5.2003812日,馬女士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依《高等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1(1)條,就訴訟的進行作出指示。

6.200399日司法常務官不接納馬女士的申請,將申請無限期押後,並下令馬女士支付訟費2,250元。

7.馬女士上訴,要求推反司法常務官的判決,馬女士指被告作偽證,與司法常務官串通。馬女士要求被告支付懲罸性訟費50,000元。

8.2004217日,原訟法庭鍾安德法官駁回馬女士的上訴,但更改了司法常務官的訟費判令。鍾法官亦拒絕處理馬女士在聆訊當天發出的傳票申請。鍾法官指被告沒有積極進行有關司法程序,馬女士的不滿是可理解。因此,鍾法官撤銷了司法常務官的訟費判令,改判雙方各自負擔訟費,包括上訴訟費。

9.馬女士不滿鍾法官的裁決,現上訴至本庭。

10.馬女士要求法庭批准她要求指示的傳票申請,及懲罸司法常務官和被告串通,污辱上訴法庭的行為。

11.馬女士更要求被告支付10萬元懲罸性訟費。

12.馬女士指鍾法官的判決是高院訴訟史上的悲劇。

13.在聆訊過程,馬女士只是不停批評和謾罵。她批評司法機構的腐敗和謾駡高等法院各級司法人員的不當行為。她指上述腐敗和不當行為是她訴訟失敗的主因。馬女士認為法庭應判她提出的訴訟勝訴。

14.馬女士亦指本庭組成不妥當,不應審理本上訴而要求將案件押後由另一妥為組成的上訴法庭審理。馬女士指林文瀚法官只是原訟庭法官,無權處理上訴法庭的案件。

15.本庭明確向馬女士指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52)條邀請林法官以上訴法庭額外法官身份處理本案。本庭不接納馬女士指本庭的組成有任何不妥當之處,所以拒絕馬女士的申請。

16.由於馬女士沒有就上訴作出任何有關的口頭陳述,本庭只能根據有關的文件,包括上訴通知書,作出裁決。

17.正如鍾法官在其判案書內指出,由於馬女士以被告欠缺抗辯要求法庭判他們敗訴的申請,仍未處理完畢。

18.馬女士的上訴仍待張舉能法官恢復進行聆訊。

19.假若張法官判馬女士勝訴,表示馬女士有權以被告欠缺抗辯為理由,而將得直判決登錄,則案件已屬結案,法庭無需就訴訟的進行作出指示。

20.假若被告要求馬女士提供申索陳述進一步詳情的申請勝訴,則法庭不但不會作出欠缺判令登錄的命令,更會下令馬女士提交申索陳述書進一步詳情,而被告亦有權在上述進一步詳情提交後的14天,才呈交及送達抗辯書。

21.在上述問題未解決前,雙方交換狀書的期限並未結束,在該情況下,法庭不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1(1)條,就訴訟的進行,作出指示。

22.司法常務官拒絕應馬女士的申請就訴訟的進行作出指示,是有理據,亦是正確的。

23.鍾法官駁回馬女士要求推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絕對是合理及正確的決定。

24.鍾法官亦有理由以馬女士在聆訊當天發的傳票不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3條為理由,拒絕處理有關申請。

25.馬女士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支持。本庭駁回上訴,並下令馬女士支付訟費,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由陳鈞洪律師行轉聘陳聰大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不批准原告人的申請, 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請參閱CACV61/2004 日期: 200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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