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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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馬桂珍女士的上訴。該上訴源自鍾安德法官在2004年2月17日的判決。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61/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May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6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6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1年第4903號)

原告人(上訴人)  馬桂珍  
   
第一被告人
(第一答辯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第二答辯人)
蔡振志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 2005年4月26日

判案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4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馬桂珍女士的上訴。該上訴源自鍾安德法官在2004年2月17日的判決。

2.鍾法官拒絕馬女士要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就訴訟的進行作出指示。原因是雙方仍有一些非正審程序要先處理,因此不宜就訴訟的進行作出指示。

3.鍾法官亦同時拒絕處理馬女士在聆訊當天提出的另一張傳票申請。原因是該申請未有依照《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在聆訊前兩天送達對方。

4.雖然鍾法官拒絕處理該張傳票,但法院檔案顯示,該傳票申請在鍾法官頒下判決書前已獲聆案官審理。

5.馬女士不服鍾法官的裁決,亦不服本庭駁回其上訴的裁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6.本上訴所涉及的議題屬非正審裁決,馬女士需證明該議題具有重大廣泛性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馬女士未能提出任何論點,顯示其上訴許可申請有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要求。馬女士針對司法機構,特別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言論和其申請無關。

8.本庭沒有基礎批准馬女士的申請。

9.本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馬女士支付本申請所涉的訟費,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陳鈞洪律師行轉聘陳聰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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