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吉昌及其他人 訴 張松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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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名申請人為九龍上海街 66 號二樓(‘該物業’)的註冊業主。答辯人為該物業的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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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3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337 號 (原土地審裁處條例第IV 部收回管有申請2004年第228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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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5 年 1 月12 日的判決理由。 案情 2.三名申請人為九龍上海街 66 號二樓(‘該物業’)的註冊業主。答辯人為該物業的租客。 3.2004 年 8 月 27 日申請人以答辯人欠交租金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收回該物業,並向答辯人追討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答辯人沒有就該申請提交反對通知書。 4.2004 年 9 月 24 日上訴人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准許他代替答辯人充當該案的答辯人。審裁處陳江耀法官於 2004 年 10 月 13 日處理上訴人的申請,經聆審駁回上訴人的申請。審裁處於2004 年 10 月 29 日發出收樓令狀。 5.之後上訴人提出申請,要求暫緩執行該收樓令及加入訴訟人作為答辯人。該申請於 2004 年 11 月 15 日被陳法官駁回。 6.上訴人於 2004 年 11 月 17 日提交上訴通知書,針對陳法官 11 月 15 日所作出的命令。 7.上訴人於 2004 年 11 月 24 日再次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等待他的上訴結果。 8.該申請亦於 2004 年 11 月 26 日被陳法官駁回。 9.2004 年 11 月 26 日上訴人向上訴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等待上述第 6 段所述的上訴審訊的結果。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於 2004 年 11 月 30 日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上訴 10.上訴人現對袁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11.申請人於 2004 年 9 月 24 日所提出的申請並沒有交代他本人與該物業的關係。直至 2004 年 11 月 10 日他才提交誓章聲稱他是該物業的合法住客,而耶穌基督才是該物業的合法業主。他表示願意付款給登記業主,要求他們將該物業轉售給他本人。 12.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內稱耶穌有絕對主權能使申請人將該物業轉售給上訴人,而上訴人亦有足夠的金錢購買該物業。 13.明顯地,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為本訴訟的理由。既然上訴人未能提出證據以證明他的上訴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法庭拒絕暫緩收樓令等待他的上訴結果是一項正確的決定。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有關的申請及對本申請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擬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