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燕佳 訴 保安局長李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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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蔣燕佳女士的兩名女兒盧敏清和盧經濤曾根據《基本法》第24條,指稱他們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要求取得香港居留權,但最終被終審法院在2002年3月22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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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57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257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4年第12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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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5年1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月14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蔣燕佳女士的兩名女兒盧敏清和盧經濤曾根據《基本法》第24條,指稱他們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要求取得香港居留權,但最終被終審法院在2002年3月22日駁回。 2.2004年5月27日,申請人入稟法庭向保安局長李少光及香港特首董建華(“特首”)索償。 3.申請人入稟索償指控保安局局長及特首瀆職及違反《基本法》第 158 條向人大常委會申請釋法。終審法院在劉港榕及其餘16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999] 3 HKLRD 778在794頁指出,實際的情形是 特首根據《基本法》第 43 條及48(2)條向國務院作出報告。該報告請求國務院根據憲法及《基本法》尋求釋法,所以不存在所謂特首根據第 158 條將第24條提交人大常委會解釋。況且,終審法院在劉港榕 及其 餘16 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已清楚指出:
4.根據終審法院以上的判決,申請人在她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入稟狀中所指:
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此在2004年7月14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 爵先生將申請人的申索陳述書剔除及2004年9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以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在2004年11月5日拒絕申請人提出逾期上訴申請的判決,都是正確的。 5.所以,申請人再向本庭申請上訴亦應駁回。本庭作出暫准命令,對本上訴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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