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燕佳 訴 保安局長李少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576/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05.

1. 申請人蔣燕佳女士的兩名女兒盧敏清和盧經濤曾根據《基本法》第24條,指稱他們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要求取得香港居留權,但最終被終審法院在2002年3月22日駁回。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576/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a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57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257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4年第1271號)

---------------------

申請人 蔣燕佳  
   
答辯人 保安局長李少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2005年1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月14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蔣燕佳女士的兩名女兒盧敏清和盧經濤曾根據《基本法》第24條,指稱他們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要求取得香港居留權,但最終被終審法院在2002年3月22日駁回。

2.2004年5月27日,申請人入稟法庭向保安局長李少光及香港特首董建華(“特首”)索償。

3.申請人入稟索償指控保安局局長及特首瀆職及違反《基本法》第 158 條向人大常委會申請釋法。終審法院在劉港榕及其餘16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999] 3 HKLRD 778在794頁指出,實際的情形是 特首根據《基本法》第 43 條及48(2)條向國務院作出報告。該報告請求國務院根據憲法及《基本法》尋求釋法,所以不存在所謂特首根據第 158 條將第24條提交人大常委會解釋。況且,終審法院在劉港 及其 16 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已清楚指出:

(1) 常委會有權根據第158條第1款作出“有關解釋”
  (2) “有關解釋”是對《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 2 款第(3)項作出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解釋,香港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
    …」

4.根據終審法院以上的判決,申請人在她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入稟狀中所指:

「原告人指『現任保安局長李少光在任職入境處長期間犯下瀆職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違反《基本法》第158條,引致本人女兒盧敏清,盧經濤兩人無辜被捲入三年多的“居港權”法律訴訟,飽受精神上的折磨,蒙受無法估計的損失。… 由於被告人的瀆職及違反《基本法》第158條,導致原訴人蔣燕佳五年多來在精神及經濟上的損失,合共港幣一百零一萬元正。』」

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此在2004年7月14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 先生將申請人的申索陳述書剔除及2004年9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以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在2004年11月5日拒絕申請人提出逾期上訴申請的判決,都是正確的。

5.所以,申請人再向本庭申請上訴亦應駁回。本庭作出暫准命令,對本上訴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257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