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先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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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向根據或為執行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的陳述。她透過律師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6 個月。上訴人現針對判刑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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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5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5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563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月19日 裁決日期:2005年1月1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向根據或為執行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的陳述。她透過律師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6 個月。上訴人現針對判刑而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用假的往來香港通行証欺騙香港的入境事務處,向入境事務處助理員作出虛假的陳述,說自己是該往來香港通行証上所述的人士。 3.上訴人根本沒有提出新的上訴理據。她說自己的兩名子女年幼,分別4歲及7歲;丈夫現在半身不遂,自己亦患有心臟病。她要求本席對她額外開恩、同情她及家人的處境,好讓她能回家替其丈夫洗澡,她的子女因年紀太小,不能勝任。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已解釋了判處上訴人6 個月監禁的理由。他作出裁決時,已經聽取了上訴人代表律師的求情陳詞,將上訴人向本席講述的情況完全告知裁判官。 5.答辯人在回應中亦指出,一般而言,虛假申述的控罪經認罪後監禁期為15 個月,並援引兩件案例作支持 :HKSAR v. LI Liao Feng, HCMA 286/2003;及HKSAR v. Zhang Chong Yong, HCMA 1256/2003。 6.答辯人指其實原審裁判官已採用了較低的刑期。再考慮到上訴人不是初犯,是重複干犯使用假護照及作虛假申述刑事罪行的人,裁判官判處6 個月監禁並沒有干犯任何原則性的錯誤,亦不屬明顯過重。 7.本席完全同意答辯人的論點。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理據指判刑有任何不妥之處,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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