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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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呂永偉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旅行證件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第一控罪),與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入境條例》第42(1)(a)條(第二控罪),被判處合共12個月監禁。他現不服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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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07/2004 HCMA50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0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660號)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2日 裁決日期: 2004年7月2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呂永偉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旅行證件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第一控罪),與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入境條例》第42(1)(a)條(第二控罪),被判處合共12個月監禁。他現不服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2004年4月8日,上訴人準備從香港搭乘飛機前往巴黎,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使用一本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聲稱他是林闖,生於1975年10月7日 。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以人民幣124,000元取得護照,除相片外,其他資料並非屬於他的。驗證結果顯示護照內的持證人身份資料頁曾遭替換。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鑒於上訴人認罪及沒有犯罪記錄,減為12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他因父親患病,欠下債項,才出國賺錢。他又指出,他知道有些與他情況相同的被告人,祇被判6個月監禁。 上訴的考慮 5.據案例HKSAR v. Zhang Changyong (張長勇),HCMA1256/2003,麥明康法官指出,在認罪下,向入境處官員發出虛假陳述,而虛假陳述亦非無關痛癢的話,15個月之判刑是恰當的。據案例HKSAR v . Li Xiao Feng,HCMA286/2003,翟克信法官指出,使用偽造旅行證件和向入境處人員在執行《入境條例》時發出虛假申述兩罪,從判刑角度來看,沒有多大分別。而又據案例HKSAR v. Yim Lee Kuen,HCMA1187/2002,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麥明康(當時官階)指出,於該案就與第一及第二控罪相同罪名,判刑起點為18個月並非明顯過重。上訴人之12個月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與案例相符。因此,針對判刑之上訴被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林穎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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