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人的許可下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為出售而展示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 (1) (e) (ii) 及119 (1) 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A5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41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2月8日 裁決日期:2005年2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人的許可下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為出售而展示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 (1) (e) (ii) 及119 (1) 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對案情的撮要:
3.刑期方面,裁判官則說明如下:
4.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表示是因為自己有病,才要求減刑,並保證以後不犯。 5.一言蔽之,是次上訴理據不足。固然,裁判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的確比一般高,但原因只在上訴人不斷重犯,而這亦是法律認可的做法。 6.總的來說,本席並不認為本案的刑期過重,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