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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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人的許可下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為出售而展示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 (1) (e) (ii) 及119 (1) 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5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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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林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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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2月8日

裁決日期:2005年2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人的許可下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為出售而展示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 (1) (e) (ii) 及119 (1) 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對案情的撮要:

「案情顯示於2003年10月27日晚上11時許,被告在旺角地鉄站擺賣盜版光碟,更向便衣當值的海關人員兜售而被拘捕。現場更檢得165隻音樂光碟(其中69隻於事後確認為盜版),124隻影像光碟(其中61隻得到確認為盜版)及32隻數碼光碟(其中18隻確認為盜版)。」

3.刑期方面,裁判官則說明如下:

「有關量刑理據,由尊重知識產權至維護香港的國際 聲譽等等皆已於上訴庭的判例中詳細詮繹,不贅。

被告53歲,犯事之時,已有51次刑事案底,可說既非年輕,亦不是初犯,自然不能得享年輕初犯者所得的寬大判刑。本席又留意到被告的案底中,其6次皆與本案涉及的控罪類同。(其中兩次皆發生於2003年:控辯雙方提及被告祇有5次類同案底這點並不正確);於2003年2月,被告更就兩宗同類的案件總共判入獄12個月監禁,由此可見以往的判刑對他並無阻嚇的作用。

雖然這是一個比較小型的經營,但由於被告是一個積犯,這令案情更形嚴重,本席認為適當處理方法,是採用一個比較高的量刑起點,希望籍此對他造成阻嚇作用,亦希望對社會大眾及其他犯者產生警惕之效,以令其不敢再犯。

因此本席採納了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下調至10個月。」

4.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表示是因為自己有病,才要求減刑,並保證以後不犯。

5.一言蔽之,是次上訴理據不足。固然,裁判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的確比一般高,但原因只在上訴人不斷重犯,而這亦是法律認可的做法。

6.總的來說,本席並不認為本案的刑期過重,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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