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超明事宜 由星島有限公司(“星島日報”督印與承印)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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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申請梁先生破產的訴訟,其實法庭一而再、再而三給予梁先生數次機會,與申請人達成協議或還清所有債項。但正如梁先生自己也說,他是不可以迫申請人接受他的分期還款建議。當這個還款建議債權人沒有接受,而法庭亦認為分期還款時間過長,法庭惟有頒布破產令。梁先生兼要付申請人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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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B 5045/2004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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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50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504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宣判日期:2004年9月13日 判案書 1.在這申請梁先生破產的訴訟,其實法庭一而再、再而三給予梁先生數次機會,與申請人達成協議或還清所有債項。但正如梁先生自己也說,他是不可以迫申請人接受他的分期還款建議。當這個還款建議債權人沒有接受,而法庭亦認為分期還款時間過長,法庭惟有頒布破產令。梁先生兼要付申請人的訟費。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由徐嘉慎律師事務所委派李傑偉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張偉顏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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