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ope Ltd 訴 陳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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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乃申請人陳杰云女士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產規則》第47條規則而作出。但若根據第48條規則,申請人在其申請書及其支持誓章中,並沒有就該申請提出充分因由,本席則可無須通知債權人而將該項申請駁回。

Case No.HCSD 2/2005
Court
HCSD
Date26 Feb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D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05年第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債權人 TECHOPE LIMITED  
   
申請人/債務人 陳杰云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申請日期: 2005年2月14日

判決書日期: 2005年2月26日

判 決 書

1.本申請乃申請人陳杰云女士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產規則》第47條規則而作出。但若根據第48條規則,申請人在其申請書及其支持誓章中,並沒有就該申請提出充分因由,本席則可無須通知債權人而將該項申請駁回。

2.本席經過詳閱陳女士之申請書及其支持誓章後,認為其中並沒有充分因由。故此駁回陳女士之申請。以下乃本席之判決理由。

3.查陳女士在本申請中所指出各點之論據,皆不能成立。首先,陳女士指稱她並非債權人所持有關該案中之物業租約內的租用人 (債權人即HCA325/2004一案中之業主原告人) ,但她在該案中卻切切實實地承認為該租用人之三房客 (見本席在該案中將會頒下的書面判決書) 。而現今「法定要求償債書」內所涉及之債務,正是債務人陳女士以三房客或用者之身份,所須付之中間利益。

4.而另一方面,陳女士可能對前述之租約是否有效或無效之問題有所誤解。其實無論原租客與債權人 (即業主) 之租約是有效或無效,他的租賃權已因欠租之情況下被業主終止了。因此,陳女士雖則是三房客,也理應直接地向業主交付如前所述之中間利益。此乃在HCA325/2004一案中,本席判令陳女士敗訴理由之一。

5.再者,陳女士指稱她已用對沖方法,交了780,000元租款給予她的既是二房東,又是情人之第一被告,但這點已被本席判定為月光幻影之說。雖然陳女士指稱已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但上訴並不等同債權人便要暫緩執行他之既得勝訴判令。

6.故此,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規則》之第48規則駁回陳女士「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之申請。

7.再者,如前所述,第48條規則只是指導性地不須要法庭或申請人通知答辯人應訊,便可由法庭駁回申請。此舉並非等同禁止法庭通知答辯人 (即債權人)關於 陳女士之申請已被駁回一事。再者,債權人理應獲知本申請已被駁回,因第48 (2) 條規則指令“自申請被駁回的日期起,遵從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時限[便相應地]再度開始計算”。故此本席指示本法庭書記將本判決書之一份副本,送交答辯人之代表律師楊振文律師行。

  ( 任懿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債務人:陳杰云女士,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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