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潮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70/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金潮順經審訊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107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
HCMA107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7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57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宣判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金潮順經審訊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案情概要 2.控方指上訴人駕駛貨車駛入避車處時,左車尾撞毀路旁一支鐵柱。 3.上訴人不否認上述事實,但他指當他將貨車駛入避車處時,曾經後望,但看不見鐵柱。當時他不覺避車處太短,但後來發覺避車處只能容納私家車,不能容納較長的貨車。 4.裁判官裁定上訴人駕駛時沒有運用適當的謹慎與專注,不小心駕駛罪有罪。 上訴的理由 5.上訴人指:
6.縱觀上述,本席看不出上訴人有任何實質上訴理由,因此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