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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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金潮順經審訊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107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7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7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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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KAM CHIU SHUN (金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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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宣判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金潮順經審訊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案情概要

2.控方指上訴人駕駛貨車駛入避車處時,左車尾撞毀路旁一支鐵柱。

3.上訴人不否認上述事實,但他指當他將貨車駛入避車處時,曾經後望,但看不見鐵柱。當時他不覺避車處太短,但後來發覺避車處只能容納私家車,不能容納較長的貨車。

4.裁判官裁定上訴人駕駛時沒有運用適當的謹慎與專注,不小心駕駛罪有罪。

上訴的理由

5.上訴人指:

(1) 交通當局沒有以告示聲明長度超過若干之車輛不能駛入避車處,因此他將貨車駛入;
   
(2) 路旁四條鐵柱都有花痕,顯示曾被撞過,不知道當局有否訴其他司機;
   
(3) 事發兩年前上訴人曾駛過該處,當時還未豎立鐵柱,他反問為甚麼以前可以駛入,現在則不能?質疑馬路設計錯誤 ;
   
(4) 上訴人表示他不針對罰款,祇要求法庭不要扣分。

6.縱觀上述,本席看不出上訴人有任何實質上訴理由,因此上訴駁回。

  ( 馮驊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