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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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指稱身為駕駛編號為 K8078378的駕駛執照持有人,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 章,於香港就其於2004 年2 月12 日至2005 年7 月12 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所犯的違例事項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 分,最後被判停牌6 個月。

Case No.HCMA 58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58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8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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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金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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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6年8月9日

裁判日期 : 2006年8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指稱身為駕駛編號為 K8078378的駕駛執照持有人,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 章,於香港就其於2004 年2 月12 日至2005 年7 月12 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所犯的違例事項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 分,最後被判停牌6 個月。

2.違例事項發生的日期分別如下:

(1) 2004 年2 月12 日,扣 5 分; 
(2) 2004 年4 月20 日,扣 5 分; 
(3) 2004 年5 月23 日,扣 3 分; 
(4) 2005 年7 月12 日,扣 3 分。 

上訴人皆同意為事實。

3.案件在2005 年12 月12 日首度聆訊後,先後押後至6 月5 日,期間上訴人就2004 年2 月12 日及2004 年4 月20 日兩件各扣 5 分的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而終審法院分別於2005 年第 96 宗及2006 年第 1 宗的聆訊,先後駁回有關終審上訴申請。裁判官在上訴完畢後,在2006 年6 月5 日的聆訊頒令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為期 6 個月。

上訴理由

4.上訴人聲稱裁判官在6 月5 日的停牌令對他不公,又指他不應在案件尚在進行上訴期間被起訴,另外上訴人又指他本為中港貨櫃車司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停牌6 個月對他來說著實嚴苛,亦令他難以維持生計。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指根據上述條例第 8 條頒佈的「取消駕駛資格令」,並非就「任何罪行作出的定罪、命令或裁定」,故上訴人不能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13 條進行上訴。上訴法庭並無司法管轄權聆聽本上訴。再者,就算上訴庭有司法管轄權聆聽本上訴,上訴人確實被扣滿分,他所指每一次干犯有關被扣分的罪行有個別因由,有關事項已由各級法院決定,上訴亦已被駁回。

裁決

6.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 章第 8(1) 條:

……任何人如從其犯某項罪行起計的 2 年内,就其所犯的罪行被扣分達 15 分或多於 15 分,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即須按照本條取消。」 

7.而第 8(3) 條指裁判官在運輸署長申請發出傳票,並信納有關的扣分情況下,必須發出「命令」:

(1) 如被吿人以前從未根據本條例被判停牌,須取消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 3 個月; 
(2) 如被吿人以前曾根據本條例被判停牌,須取消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 6 個月。 

而條例註明,停牌令是由該項「命令」的日期起計。

8.上訴人承認在1998 年1 月19 日曾就本條例因扣滿分被判停牌,故上述第 2 項適用。而第 8(3) 條清楚指出,裁判官就有關傳票作出的是一個「命令」,而署長申請發出傳票的基礎,根據第 8(1) 條,是任何人在兩年内就其所犯的「罪行」被扣滿或多於15 分。故有關之停牌令,是就「任何罪行作出命令」,所以本庭有司法管轄權。

9.條例另指,裁判官有權考慮個別情況,是否應發出較短時間的停牌令甚至不發停牌令。有關的考慮當中不包括以下:

(a) 任何指稱為使該罪行不成為嚴重罪行的情況; 
(b) 困苦的情況,除非屬極度困苦; 
(c) 在指出傳票前的緊接兩年内的特殊情況發出較短時間的停牌令或不發停牌令。 

10.裁判官在審理本案期間已因應上訴人就有關案件的多宗上訴,押後本案以便上訴人行使其上訴之權力。查裁判官在6 月5 日頒報停牌令時,所有的事項已由各級法院決定,由上訴法庭考慮並被駁回。案件如下:

(1) HCMA1070/2004,上訴駁回日期為2004 年11 月30 日; 
(2) HCMA1211/2004,上訴駁回日期為2005 年5 月18 日; 
(3) FAMC96/2005,頒報日期為2006 年3 月6 日; 
(4) FAMC1/2006,頒報日期為2006 年3 月10 日。 

故干犯所有這些案件的個別因由,就本案而言,已是輕舟已過。

11.而上訴人所聲稱生計困苦,並不構成極度困苦的情況促使法庭行使酌情權,不取消他的駕駛資格。

12.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