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潮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8/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指稱身為駕駛編號為 K8078378的駕駛執照持有人,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 章,於香港就其於2004 年2 月12 日至2005 年7 月12 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所犯的違例事項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 分,最後被判停牌6 個月。
|
HCMA58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8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08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6年8月9日 裁判日期 : 2006年8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指稱身為駕駛編號為 K8078378的駕駛執照持有人,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 章,於香港就其於2004 年2 月12 日至2005 年7 月12 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所犯的違例事項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 分,最後被判停牌6 個月。 2.違例事項發生的日期分別如下:
上訴人皆同意為事實。 3.案件在2005 年12 月12 日首度聆訊後,先後押後至6 月5 日,期間上訴人就2004 年2 月12 日及2004 年4 月20 日兩件各扣 5 分的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而終審法院分別於2005 年第 96 宗及2006 年第 1 宗的聆訊,先後駁回有關終審上訴申請。裁判官在上訴完畢後,在2006 年6 月5 日的聆訊頒令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為期 6 個月。 上訴理由 4.上訴人聲稱裁判官在6 月5 日的停牌令對他不公,又指他不應在案件尚在進行上訴期間被起訴,另外上訴人又指他本為中港貨櫃車司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停牌6 個月對他來說著實嚴苛,亦令他難以維持生計。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指根據上述條例第 8 條頒佈的「取消駕駛資格令」,並非就「任何罪行作出的定罪、命令或裁定」,故上訴人不能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13 條進行上訴。上訴法庭並無司法管轄權聆聽本上訴。再者,就算上訴庭有司法管轄權聆聽本上訴,上訴人確實被扣滿分,他所指每一次干犯有關被扣分的罪行有個別因由,有關事項已由各級法院決定,上訴亦已被駁回。 裁決 6.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 章第 8(1) 條:
7.而第 8(3) 條指裁判官在運輸署長申請發出傳票,並信納有關的扣分情況下,必須發出「命令」:
而條例註明,停牌令是由該項「命令」的日期起計。 8.上訴人承認在1998 年1 月19 日曾就本條例因扣滿分被判停牌,故上述第 2 項適用。而第 8(3) 條清楚指出,裁判官就有關傳票作出的是一個「命令」,而署長申請發出傳票的基礎,根據第 8(1) 條,是任何人在兩年内就其所犯的「罪行」被扣滿或多於15 分。故有關之停牌令,是就「任何罪行作出命令」,所以本庭有司法管轄權。 9.條例另指,裁判官有權考慮個別情況,是否應發出較短時間的停牌令甚至不發停牌令。有關的考慮當中不包括以下:
10.裁判官在審理本案期間已因應上訴人就有關案件的多宗上訴,押後本案以便上訴人行使其上訴之權力。查裁判官在6 月5 日頒報停牌令時,所有的事項已由各級法院決定,由上訴法庭考慮並被駁回。案件如下:
故干犯所有這些案件的個別因由,就本案而言,已是輕舟已過。 11.而上訴人所聲稱生計困苦,並不構成極度困苦的情況促使法庭行使酌情權,不取消他的駕駛資格。 12.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