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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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九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三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上訴人提出上訴時,在2004年1月13日,本席裁判上訴得直,所有的定罪被撤銷,無罪釋放。現時上訴人向法庭申請訟費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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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5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訟費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5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73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24日 裁判日期:2004年12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九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三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上訴人提出上訴時,在2004年1月13日,本席裁判上訴得直,所有的定罪被撤銷,無罪釋放。現時上訴人向法庭申請訟費及賠償。 2.代表答辯人的林大律師適當地在陳詞大綱指出,她不反對訟費的申請。本席亦同意上訴人所索取的賠償,是應該從民事索償的途徑處理。本席只有權作出訟費的申請。 3.在本案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依林大律師所知,上訴人當時提交了HK$300給當值律師服務,作為手續費,這HK$300應該發還給上訴人。 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因為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判他應該取回訟費,上訴人可以得到裁判法院審訊及上訴聆訊的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會交由聆案官審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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