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松輝經營的泰源貿易公司 訴 東藝(香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24/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pril 2005.
1. 本上訴的事實和程序背景複雜,但詳情已在上訴法庭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3年第4379號日期為2004年3月17日的上訴許可判案書中列明(“ HCMP 4379/2003 判案書 ”)。法庭撰寫此份判案書時,已假定讀者曾閱讀HCMP 4379/2003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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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124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6997號及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3912號) _____________ (DCCJ 6997/2000) 有關
_____________ (DCCJ 3912/2001)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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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5年3月2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22日
判 案 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上訴的事實和程序背景複雜,但詳情已在上訴法庭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3年第4379號日期為2004年3月17日的上訴許可判案書中列明(“HCMP 4379/2003判案書”)。法庭撰寫此份判案書時,已假定讀者曾閱讀HCMP 4379/2003判案書。 DCCJ 3912/2001的申索 2.在DCCJ 3912/2001案,東藝向顏先生申索2000年1月至2000年9月30日的租金,並根據租賃協議條款第9項的規定,申索3個月租金作為代通知金。 判案書 3.原審法官(區域法院源麗華法官)撤銷了東藝的申索,她認為顏先生在1999年12月底時,已按照土地審裁處法官唐文於1999年12月3日在LDPE 690/1999一案中所作的收回管有命令(“唐法官的命令”),遷出有關物業。 「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4.但是,正如HCMP 4379/2003判案書所言,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唐法官在他的命令中,已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給予租客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是指如果一名被裁定欠租的租客在4星期內繳付欠租和訟費,他“即無須訂立任何新租契而按照有關租契持有土地”。 5.因此,當顏先生在1999年12月14日,依據土地審裁處的命令,繳付1999年10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和訟費時,「沒收租賃權的濟助」自動生效,令收回管有命令失效。顏先生會繼續持有土地,亦有責任繼續繳付租金,除非或直至有關租約終止為止。 其他爭論點 6.原審法官可能以為顏先生能以唐法官的命令作為全面性的辯護理由,所以她沒有考慮下列的爭論。 爭論點(一)違反「平靜享用土地契諾」? 7.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顏先生在其證供中指出自1999年9月中起,東藝鎖上了圍繞着租用處所之所在地的鐵絲網圍欄鐵閘。鍾先生(東藝的代表)也承認此事,但他說這樣做是為了保安理由才鎖上鐵閘,鍾先生指曾向顏先生示意他可以兩小時通知取得鑰匙。如果東藝真的阻礙了顏先生進入他所租用的處所,東藝可能已違反了業主須讓租客「平靜享有土地的隱含契諾」,這可能是對有關申索的抗辯。這點屬於對事實的爭論,應由原審法官決定。 8.原審法官在DCCJ 6997/2000(即顏先生提起的訴訟)的判案書中,曾提及鎖上鐵閘一事。原審法官撤銷了他的申索,是因為沒有實質證據證明工人需要攀越鐵絲網圍欄而造成的額外運輸費用;這看來似乎表示原審法官已接納了鐵閘被鎖上的事實(見原審判案書第21段)。原審法官應進一步處理上述事實會否免卻顏先生繼續支付租金的責任。 爭論點(二):放棄了因遭違反「平靜享用土地契諾」而應有的權利? 9.原審法官本應同時決定,儘管顏先生指稱進入處所遭受阻礙,但他却繳付1999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租金,他是否已對「平靜享用土地契諾」遭違反這件事,放棄權利。雖然,顏先生是依據唐法官的命令付款,但唐法官作出這命令的時候,並不知道東藝把鐵閘鎖了,因為東藝沒有告訴唐法官此事,而顏先生也沒有在唐法官席前出現應訊(顏先生說這是因為他沒有收到聆訊通知書)。這爭論亦應由原審法官裁定。 爭論點(三):退回租賃和接納退回租賃? 10.原審法官也沒有考慮到退回租賃和接納退回租賃的爭論。顏先生在1999年12月底,或2000年1月初(確實日期對本判決並不重要)搬離處所,是沒有爭議的事實。 11.在小額錢債審裁處SCTC 34474/00的申索書中,東藝指稱“物業已於2000年1月4日交回”。如果這是指東藝已收回該處所的管有,這可能已相當於接納退回租賃,是對租金申索的一項抗辯理由。情況是否如此,則須視乎證據是否顯示在顏先生搬離有關處所後東藝採取過甚麼行動,而這些證據須在審訊中,由原審法官決定。 爭論點(四):申索額? 12.最後是申索額的爭論。根據租賃協議,租賃期5年,自1997年9月1日起計算,但首3年租賃期完結時,租客可選擇給予3個月通知終止租賃。 13.單憑租賃協議文字上的顯示,首3年應在2000年8月31日期滿。不過,根據東藝申索書,首3年租賃期的屆滿日期延遲了一個月,即2000年9月30日,這似乎是因為租賃協議書的日期由原來的1997年9月1日,修訂為1997年10月1日。東藝這個立塲是否正確也應由原審法官裁定。 就DCCJ 3912/2001上訴(CACV 124/2004)而作出的命令 14.上述的爭論全部涉及具爭議的事實,但原審法官卻沒有對有關爭議作過任何裁斷,因此上訴法庭別無選擇,必須判決上訴得直,把原審法官的命令撤銷,並把這些爭論點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位法官審訊。 DCCJ 6997/2000訟費命令 15.原審法官撤銷了顏先生就損害賠償提出的申索,理由是顏先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曾蒙受申索中所聲稱的損失。原審法官以案中雙方各有不對為理由,所以不作任何有關訟費的命令。原審法官明顯認為東藝也有不對,因為她在DCCJ 3912/2001撤銷了東藝的訴訟。 16.顏先生並沒有就DCCJ 6997/2000一案被撤銷而提出上訴,但東藝卻針對該訟費命令而提出上訴,依據的理由是DCCJ 3912/2001訴訟被撤銷是不對的。 17.根據已確立的法律原則,原審法官在訟費命令一事上有酌情決定權,上訴法庭對此不會輕易干預,除非原審法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對重要事實有誤解或考慮了一些不應在考慮之列的事。 18.原審法官明顯考慮了她在DCCJ 3912/2001一案中判東藝敗訴的判決;既然本庭已把這判決撤銷,訟費命令也應該撤銷。 就DCCJ 6997/2000上訴(CACV 124/2004)而作出的命令 19.因此,本庭判上訴得直,撤銷該訟費命令,而案件發還區域法院,並由審理DCCJ 3912/2001爭論點的同一位法官處理。 本上訴的訟費 20.本庭現頒下暫准命令,本上訴的訟費須按照DCCJ 3912/2001爭論點的審訊結果來決定;換言之,本上訴的訟費由該案審訊敗訴一方支付。暫准命令的意思是,除非訴訟中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上日期起計14天內申請更改命令,否則訟費命令在14天期限過後變成絕對命令。
顏松輝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東藝(香港)有限公司,獲給予許可,由董事鍾楚源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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