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1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六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援署委派楊剛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就判刑上訴陳詞;就定罪之上訴,上訴人親自向本庭作出陳詞。
|
HCMA2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3442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05年6月3日 裁決日期: 2005年6月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六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援署委派楊剛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就判刑上訴陳詞;就定罪之上訴,上訴人親自向本庭作出陳詞。 2.案情指三名警員接報到9樓一單位作調查,但該單位木門及鐵閘緊閉,無人應門,受害警員奉命留守該單位外。另外兩人則到上層調查,期間兩名警員曾拍打上訴人單位的門,發現上訴人滿身酒氣,但無可疑,兩人離去,到8 樓進行調查。與此同時,受害警員目睹上訴人從10 樓步行到9 樓,上身赤裸、赤腳,只穿着藍色短褲。 3.當上訴人走到受害警員前,他辱罵警員,無視警員之勸籲,並突然兩度以拳頭襲擊警員胸口,又以手义着警員頸部,當警員嘗試推開上訴人時,上訴人猛力扯着受害警員上衣口袋的袋掩並將之撕破。警員經過一番糾纏後制服上訴人,並以手銬把上訴人雙手反鎖。 4.後來,另外兩名警員返回9 樓,受害警員與上訴人均有受傷。根據驗傷報告,受害警員頸上有抓痕、右臂有瘀傷、胸部有觸痛。上訴人則左腳姆指受傷。 5.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作供,他指他在家中的時候,是受害警員和兩名消防員按其門鐘,但並無告知他發生何事。上訴人隨警員到後樓梯,期間不斷追問,不果,反被警員拉着其手及踐踏足部以致失去平衡,他是藉抓着警員上衣袋掩以保持平衡的。他否認曾辱罵警員或與他發生任何糾,更遑論是襲擊警員。 定罪上訴 6.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理由是控方證人夾口供、講大話,要求法庭觀看有關的錄影帶。事實上他今天在庭上只是重申一些聆訊時的證供。 7.答辯人則稱裁判官已小心考慮所有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證人乃誠實可靠的證人。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自相矛盾,於理不合。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事實的裁斷。 8.裁判官已就證供作出小心分析和評估,詳見上訴綜卷第 20 至22 頁,在此不贅。上訴並非重審,在上訴時本席不會接納任何證供,亦不會接納新的證供。答辯人今天亦正確指出,在聆訊時根本沒有呈遞過任何錄影帶,本席無權重開本案,下令重新翻閱任何錄影帶。本席認為裁判官絕對有權就事實作出裁斷,因為裁判官有機會直接聽取證人作供,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舉止然後作出誰人可信,誰人不可信之事實裁斷。就事實的裁斷方面,裁判官乃處於一個較本席更勝一籌之位置,對於其裁斷,本席不會干預。定罪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9.上訴人由楊剛大律師代表,就量刑刑期提出上訴。根據楊大律師的完備上訴理由,他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以及上訴人是初犯,亦沒有持平地考慮本案案情的嚴重性,予以六個月作起刑點乃明顯過重。 10.楊大律師亦依賴裁判官在判刑原因內援引的數宗案例,指出此類案件量刑由社會服務令至兩個月判刑不等。 11.答辯人就刑期上訴的回應,指此類案件,實無判刑指引。而每案事實性質均不盡相同。而裁判官雖已考慮上訴人乃初犯,但在審訊時,她已拒納接納上訴人之作為是由酒精導致。量刑以上訴人有意犯案為基礎,並非上訴人酒後糊塗,答辯人指本案的量刑可能較同類案件偏高,但絕非明顯過長。 12.本席亦考慮了另一宗涉襲警案件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漢能及另三人,HCMA1229/2001。該案中,數名上訴人對正在執行查牌的警員公開挑釁,當中包括粗言穢語的謾罵、吐口水、推向警員胸部的行徑。所有上訴人在聆訊後被定罪。 13.當時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的王見秋法官就刑期方面,表示: 「至於刑期方面,這是一件非常非常嚴重的案件,上訴人膽大妄為、目無法紀、恐嚇、侮辱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公開向法律挑戰,一定要判以較長的阻嚇性刑期。第一上訴人所判的15 個月刑期非常適當,一日也不過長,因此他的減刑上訴必需駁回。第二、三上訴人顯然不是引起事端的罪魁禍首,刑期和第一上訴人應該有較大的分別,第二上訴人已服了6 個月的刑期,本庭批准他的減刑上訴,將刑期減至相等於他已服的刑期,可以使他即時釋放。 14.本席已聽取過上訴人的大律師所指,李漢能一案中的案情與本案不盡相同。 15.一眾案件的量刑,實反影了襲警案涉及不同的事實、不同的情節、不同程度的挑釁行為和襲擊行為。警員受傷過程,傷勢亦有不同程度之分。 16.本席認為本案上訴人所用以構成襲擊的行為的武力乃令情節嚴重的因素。六個月的刑期絕非明顯過重,下令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剛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減刑上訴)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判罪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