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漢能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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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一名警署警長,一名警長及兩名警員組成的警隊於2001年6月30日零晨4時50分到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45至51號地庫K.K. Pub & Disco進行查牌,四名警隊成員都是穿軍裝的。當他們進入一間面積大約100平方尺的房間,房內有15男7女,警長向眾人表示警察查牌,要求各人出示身份証,當時房內已亮了燈,警隊成員可以清楚看到眾人的樣貌。警長手持電筒向房內地下照著以確定是否有毒品。突然間在警長右邊的第一上訴人大聲以粗言喊叫「我係洪發山嘅,唔使你照,我夠哂照,你做嘢就做啦,唔好用電筒照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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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29/2001 HCMA122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185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4月17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7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由一名警署警長,一名警長及兩名警員組成的警隊於2001年6月30日零晨4時50分到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45至51號地庫K.K. Pub & Disco進行查牌,四名警隊成員都是穿軍裝的。當他們進入一間面積大約100平方尺的房間,房內有15男7女,警長向眾人表示警察查牌,要求各人出示身份証,當時房內已亮了燈,警隊成員可以清楚看到眾人的樣貌。警長手持電筒向房內地下照著以確定是否有毒品。突然間在警長右邊的第一上訴人大聲以粗言喊叫「我係洪發山嘅,唔使你照,我夠哂照,你做嘢就做啦,唔好用電筒照我哋」。 2.控辯雙方並無爭議「洪發山(俗稱"14""14K")」是現今仍然在本港極度活躍的一個三合會堂口/組織。 3.跟著,第二上訴人就走到警長面前用手指著他,並且用粗言對他說:「你咁寸,你夠膽除低枝炮,我就打你」。此時,房內的人開始起哄,站了起來,不斷講粗口及叫喊打他。 4.在警長的左邊的第三上訴人突然站高於其他人,向警長吐了一吓口水,警長即時閃避,所以口水沒有落在警長身上,警長即時叫一名警員拘捕第三上訴人,罪名是襲警。 5.當警長拘捕第一上訴人,因為他較早前曾自稱「洪發山」,但是第四上訴人站在第一上訴人面前,阻擋警長將第一上訴人逮捕。第四上訴人以手推警長的胸部,攬着第一上訴人不容他被警員拉走,並說:「唔好拉佢,唔好拉佢...」。當警長嘗試將第一上訴人拉出來時,第二上訴人突然從人群中走了出來,打了警長的胸口一拳,然後慢慢退回人群裏。那時,警長亦看見人群中有人手持酒樽高舉起來,警署警長此時就用警棍打向手持酒樽的人方面。 6.後來,警隊就將第一、二及四上訴人拘捕。在房內的一名男子黃漢輝頭部受了傷流血,事後被送往醫院醫治。警隊亦在房內找到少量毒品。 7.四名警隊成員都被控方傳召作供,他們的証供都彼此脗合,並無明顯矛盾。 8.同樣四名上訴人均選擇作供並傳召黃漢輝作他們的証人,他們否認控方証人的指控,黃漢輝更指他被警署警長用警棍打傷,因而暈了過去。 9.經過詳細和小心評估所有証供,裁判官裁定第一上訴人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罪名成立;第二上訴人和第三上訴人襲警罪罪名成立,而第四上訴人則被裁定阻差辦公罪罪名成立。第一上訴人被判即時入獄15個月,第二、三上訴人則每人被判即時入獄12個月。四名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除了第四上訴人,第一、二、三上訴人亦上訴要求減刑,理由是刑期過重,第四上訴人只被判罰款。 10.有關其中的一項上訴理由就是吐口水是否足以構成襲擊罪,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但是根據英國貴族院法律上訴委員會(House of Lords)在R. v. Ireland and Burstow [1998] AC 147, 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是貴族院法律上訴委員會的裁決:
其他的上訴理由都是環繞着裁判官錯誤,不適當,或是沒有對証供作出充份和正確的評估而導致沒有給予上訴人尤其是黃漢輝的證供應有的比重,這些爭議都是沒有實質的,本庭完全同意裁判官所作出的結論,定罪的裁決並無不安全或不隱妥之處,因此駁回四名上訴人對不服定罪的上訴。 11.至於刑期方面,這是一件非常非常嚴重的案件,上訴人膽大妄為、目無法紀、恐嚇、侮辱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公開向法律挑戰,一定要判以較長的阻嚇性刑期。第一上訴人所判的15個月刑期非常適當,一日也不過長,因此他的減刑上訴必需駁回。第二、三上訴人顯然不是引起事端的罪魁禍首,刑期和第一上訴人應該有較大的分別,第二上訴人已服了6個月的刑期,本庭批准他的減刑上訴,將刑期減至相等於他已服的刑期,可以使他即時釋放。 12.三名上訴人的刑責以第三上訴人為最低,他在被監禁28天後獲准擔保出外等候上訴,本庭希望他已得到教訓,網開一面,以後要奉公守法,做一個良好公民,他的減刑上訴也相應批准,本庭將第三上訴人的刑期減至相等於他已服的刑期而可以得到即時釋放。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韋雅成律師事務所轉聘張錦榮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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