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惠和 訴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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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7月14日,申請人 — 劉惠和向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的中醫組申請成為表列中醫,但申請在2002年12月20日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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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8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182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4年第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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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7月14日,申請人 — 劉惠和向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的中醫組申請成為表列中醫,但申請在2002年12月20日遭拒絕。 2.2004年2月16日,申請人入稟法庭要求法庭司法覆核中醫組的決定。 3.2004年6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張法官指出有關申請不但過期,亦沒有可爭拗的理據支持。 4.申請人不服張法官的判決,曾向本庭提出上訴。 5.2005年2月4日,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6.申請人仍不服,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目的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7.在其書面陳述,申請人指本庭“沒有清楚事實考慮法律觀點,沒有充份理由使用酌情作出拒絕”。在其補充資料,申請人更指“上訴法官心理不和,存心留難,沒有明確進行審查。中醫藥管理委員代表大律師郭瑞熙是個人意見作出答辯 ,陳辭有一份不清楚的案例,沒有專業守則,不是平常心處理,由于上訴庭法官情緒混亂,作出錯誤的裁判,錯誤使用酌情權”。申請人亦對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作出其他一些不客氣的指控。 8.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要得到法庭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上訴爭議的事項須涉及一百萬元以上或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原因,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本案爭議不涉及一百萬元金額。申請人沒有指出本案涉及甚麼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原因,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提出的論點和他的申請沒有直接關係。 10.本庭沒有任何基礎批准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 11.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2.本庭亦下令他支付本申請所涉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羅文錦律師樓轉聘郭瑞熙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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