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剛 訴 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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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2005年3月7日的判案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律”第 484 章)第 22(1) 條,原告人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獲得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255/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Jul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5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255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案件2003 年第 3228 號)

原告人 金能剛  
   
被告人 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5年7月12日

宣判日期:2005年7月 1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就本庭2005年3月7日的判案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律”第 484 章)第 22(1) 條,原告人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獲得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 本庭的判決為‘最終判決’及上訴爭議之事項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 $1,000,000 或以上。在這情況下,原告人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其他原因。在這情況下,上訴法庭可以行駛酌情權給予許可,讓原告人提出上訴。

2.原告人未能符合上述的兩項要求。在本案,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被法庭剔除,他的訴訟亦被撤銷。此外,他針對被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也被撤銷。法庭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18 號命令第 19 條規則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根據案例,這類判決不屬於最終判決,見Law Siu Yin v. Lo Hung Kwan CACV 1034/2000(判決日期 2001 年 7 月 11 日),故此不論原告人的申索的金額是否超越 $1,000,000,原告人都沒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被拒絕,這並不是一項‘最終判決’。

3.另外,本案亦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原因需交由終審法院處理。

4.故此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區慶祥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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