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百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14/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pril 2005.
1. 1998年5月29日經審訊後,申請人周百勝因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判入獄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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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14/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1998年第31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1997年第321號)
聆訊日期:2005年4月7日 判案日期:2005年4月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1998年5月29日經審訊後,申請人周百勝因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判入獄25年。 2.當時申請人已因另一宗區域法院的販毒案件正在服5年9個月的刑期。該區域法院案件判刑日期為1997年11月21日。 3.黃法官下令兩宗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4.2004年12月15日,即定罪及判刑後超過6年,申請人提出逾期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5.申請人解釋延誤原因是:“唔夠錢請私人律師,所以延期至今。” 6.申請人被判罪名成立的販毒罪涉及960.61克海洛英和163.67克‘冰毒’。申請人的犯案記錄顯示他已多次和毒品案件有關。 7.考慮到案件的背景,特別是涉案毒品的性質和份量,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25年是正確的。申請人提出的求情因素,包括他在書面陳述內提出的家庭困境,都不足以令本庭更改原判的刑期。 8.申請人指原審法官下令本案的刑期和區域法院刑期同期執行,但沒有指明是由區域法院判刑日期還是本案的判刑日期開始計算,令他感到困感。 9.本庭已經考慮過申請人提出的理由。 10.申請人的申請延誤甚久,他曾就定罪提出上訴,但沒有申請減刑。他指無錢聘用律師實不能構成合理理由,解釋其超過6年的延誤。再者,他亦不能說服本庭原判的刑期屬明顯過重。 11.因此本庭沒有理據批准他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2.本案的判刑日期是1998年5月29日。刑期亦應從該日起計。但如申請人在判刑日前己經因本案被扣押,則扣押日期應計算在刑期內。 13.懲教署必會根據法庭的判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定出申請人應服的刑期。本庭不打算就該問題再贅述。 14.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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