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的近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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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袁法官批准被告延期送達答辯人通知書的申請;第二,袁法官下令馬女士支付89,000元的上訴訟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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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79/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May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7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79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865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上訴人) 馬桂珍  
   
被告(答辯人) 的近律師行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5年4月26日

判案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 案 書

1.2004年9月24日,本庭駁回馬女士的上訴。

2.該等上訴都是針對袁家寧法官的兩項判決。

3.第一,袁法官批准被告延期送達答辯人通知書的申請;第二,袁法官下令馬女士支付89,000元的上訴訟費保證。

4.馬女士不服本庭的判決,希望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並要求被告支付申請的訟費。

5.本庭已經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和馬女士提出的論據。馬女士對司法機構,包括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投訴和她的申請無關。

6.本庭不接納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也不察覺有任何其他問題應將案件呈交終審法院審理。馬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訟費亦是沒有任何基礎支持。

7.本庭拒絕馬女士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本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薛日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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