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葉翠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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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4年8月2日展開本訴訟。2004年9月17日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大意如後第2至4段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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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79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4年第179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5月24日 判決書日期:2005年8月12日 判決書 1.原告人在2004年8月2日展開本訴訟。2004年9月17日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大意如後第2至4段所述。 2.第一被告人:-
3.在上述狀書中,第二被告人亦被指曾作出上述侵權行為。 4.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共900萬元的損害賠償,並要求將兩人監禁、及兩人要向原告人道歉。 5.兩被告人在2004年9月1日的抗辯書,否認所有指控。 6.第一被告人在2004年9月7日的誓章中說:-
7.原告人分別在2004年9月23日及10月25日存檔了誓章,其內容大意是覆述經修訂申索陳述書中的指控。 8.被告人在2004年9月7日取得傳票,要求法庭依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剔除本訴訟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 9.另方面,原告人在2004年9月13日取得傳票,要求法庭剔除抗辯書及被告人上述取得的傳票。 10.根據原訟法庭在HCMA 1234/2004一案在2005年1月31日宣布的判案書,原告人因襲擊第一被告人而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而她的上訴亦被原訟法庭駁回。原告人在2005年5月24日的聆訊時稱,裁定她有罪的法官,都是由第一被告人安排的。原告人並稱,這些法官在聆訊時使用類似黑社會的用詞。 11.第一被告人是高等法庭的副書記主任(上訴案),主要負責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聆訊排期事務。 12.原告人在本訴訟未開展前,已在多宗訴訟及/或聆訊中,不時對不同法官、司法人員及 / 或司法機構職員,作出類似本訴訟中她對兩被告人的性質嚴重的指控。但亦一如其他類似指控,除原告人一己猜測外,無實質事實根據支持。 13.此外,縱觀原告人過往的其他訟訴,她在本訴訟所作的指控的性質,及她未能提供確證支持該等指控,以及她在法律程序中(尤其是聆訊時)的表現及作為,本席認定,原告人符合終審法院在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and Another (FACV 5/2004) 的判案書中所載,有關無理纏擾訴訟人的一般特徵。 14.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完全同意辯方2005年5月14日的論據大綱的論點。 15.因此,本席依被告人取得的傳票的第(1)段作出命令。原告人亦須支付本訴訟(包括被告取得的傳票)所涉的訟費(以及任何前曾保留日後決定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訟費評定官評定。 16.本席亦認定,因下列理由,原告人取得的傳票,應被撤銷:-
原告人:自行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指派梁文亮政府律師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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