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姚黎李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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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馬女士針對鍾安德法官撤銷她兩項傳票申請的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389/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May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8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38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2年第4760號)

原告人(上訴人) 馬桂珍  
   
被告人(答辯人) 姚黎李律師行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5年4月26日

判案日期: 2005年5月1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4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馬女士針對鍾安德法官撤銷她兩項傳票申請的上訴。

2.該兩張傳票和馬女士要求法庭禁止被告濫用法庭程序和廢除聆案官羅雪梅的命令有關,屬非正審申請。

3.馬女士不服本庭的判決,現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就非正審判決,要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申請人須證明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5.本庭不打算就案件的背景再贅述,案件的詳情可在本庭以往的判案書查閱。

6.馬女士並沒有列出本案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馬女士只是重複指有人控制警方、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等人,做成不公義。

7.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問題以致應將案件呈交終審法院審理。

8.馬女士的申請完全沒有基礎支持,本庭駁回她的申請,並下令她要支付本申請所涉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薛日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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