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惠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6/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ly 2005.
1. 申請人劉惠蘭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並口頭將理據告知申請人。現本席以書面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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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2004年第14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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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1日 裁決日期:2005年7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7月28日 判 案 書 背景 1.申請人劉惠蘭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並口頭將理據告知申請人。現本席以書面將理據道出。 有關法例 2.根據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 條:
動議內容 3.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所列的書面理由是「法庭不根據香港法律,不尊重証據,與誣告警察一同害婦孺。香港法律該不容。」 申請人作出的要求 4.在申請聆訊時,申請人再次以書面向本席作出各種就上訴的要求。本席亦著書記以書面拒絕。基於向原訟庭作出的上訴已終結,本席無權就申請人的要求作出考慮或處理。 申請聆訊 5.在申請聆訊時,本席將上述有關法例向申請人作出解釋。申請人指本案的決定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法庭無根據控辯雙方的證據判案。如果法官不根據證據判案,香港會是有災難、香港的法律根基會是被摧毀的。 答辯人回應 6.代表答辯人的政府高級律師陳淑儀回應指申請人所提出的並非法律觀點,而純粹是涉及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因而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裁決 7.本席看不出本案件有關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此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仍可直接向終審庭要求給予上訴許可批准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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