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艷芳及另97人 訴 服務系統香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56/2003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05.
1. 截至2005年8月15日,本席沒有收到任何非測試案件的任何一方按2004年6月8日本席之指示第3段而提出的申請。
Cited by 2 cases
|
HCLA 5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5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963號、964號、 1097號及1100號(合併))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公開聆訊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22日 判案書 1.截至2005年8月15日,本席沒有收到任何非測試案件的任何一方按2004年6月8日本席之指示第3段而提出的申請。 2.因此,按本席2004年6月8日之指示,本席在測試案件中於2005年6月28日之判案書中所裁決的法律原則可完全引用於非測試案件。 3.基於2005年6月28日判案書陳述的理由,本席現裁定:
4.本席並且指示非測試案件上訴人與被告人律師就勤工獎之金額尋求共識,並於60天內向法庭呈交雙方同意之數字。若雙方就金額方面有所爭議,本席將考慮將該爭議事項發還審裁處審理。 5.就訟費方面,本席頒發暫准命:雙方須各自負擔其在下級法院和本上訴中的訟費。
非測試案件之申索人如下:
由高偉紳律師行代表被告人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LA 5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