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鳳鳴 訴 劉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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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申請人是位於旺角運動場道 21 至 27 號運泰大廈 13/F C 座(‘該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單位的租客。申請人於 2005 年 6 月 29 日獲土地審裁處盧偉光審裁成員(‘盧先生’)頒發以下命令(‘第一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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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5 年第 245 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 LDPD 2005 年第 893 號)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5 年 9 月 21 日 宣判日期:2005 年 9 月 21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5 年 9 月 23 日 判決理由書 1.這是本席 2005 年 9 月 21 日判決的理由。 2.本案的申請人是位於旺角運動場道 21 至 27 號運泰大廈 13/F C 座(‘該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單位的租客。申請人於 2005 年 6 月 29 日獲土地審裁處盧偉光審裁成員(‘盧先生’)頒發以下命令(‘第一項命令’):
3.答辯人並沒有依照上述第一項命令在繳款限期前支付有關的中間收益。 4.答辯人提出申請,要求盧先生覆核他的裁決。盧先生於 2005 年 7 月 28 日駁回答辯人的覆核申請(‘第二項命令’)。 5.答辯人已就這上述兩項命令提出上訴。他現在要求法庭在上訴候審期間暫緩執行盧先生頒發的二項命令。 6.法例已經清楚說明,就算上訴人就一項判決提出上訴,有關的判決是不會因此而自動被暫緩執行。若上訴人申請暫緩執行有關的命令,他必須證實他第一,具備充分的上訴理由及第二,如果法庭拒絕暫緩執行有關的命令,這會導致他就算上訴得直也不能享受勝訴的成果。 7.本席認為答辯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足以令本席批准其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申請。本席不需要在此就案情作出評論,但本席認為盧先生就《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 7 章)第 119L 條的處理方法是符合上訴法庭於 Fuk Lai Ling v. Poon Shu Wan [1983] 1 HKC 126 的判決,這案說明就算業主未能符合第 119L 條的要求,他仍可以根據住客欠租的原因沒收租賃權及向住客追討中間收益。 8.故此,本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及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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