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楊少琪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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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2月21日,本席在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1267號撤銷了呈請人毛荷仙要求債務人楊少琪破產的呈請,又在楊女士要求把毛女士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作出了一些聆訊的指示,現將判案理由敍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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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126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12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及 HCSD 3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申請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案件編號2004年第31號 (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5年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5年2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2月25日 判案理由書 1.2005年2月21日,本席在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1267號撤銷了呈請人毛荷仙要求債務人楊少琪破產的呈請,又在楊女士要求把毛女士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作出了一些聆訊的指示,現將判案理由敍述如下。 2.毛女士對楊女士追討的債項為HK$1,500,000.00,是毛女士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4年第610號取得的得直判決。毛女士是該案的原告人,第一被告人是楊女士的母親謝佩琼,第二被告人是楊女士。傳訊令狀在2004年3月發出。2004年3月31日,楊女士遞交了傳訊令狀的送達認收書,確認就該訴訟提出抗辯。楊女士和她母親卻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遞交抗辯書,故此在2004年5月25日,基於欠缺抗辯書的理由,毛女士取得了得直判決。 3.2004年7月22日,毛女士向楊女士發出了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得直判決的金額。據楊女士在申請將償債書作廢的誓章,她承認在2004年8月11日收到了償債書。2004年8月13日,毛女士又在報章刊登了償債書。 4.2004年8月16日,在《破產規則》第47條所規定的時間內,楊女士向法庭提出了將償債書作廢的申請,由當時仍為原訟法庭法官的鄧國楨法官處理。同日,鄧法官作出了書面的指示,楊女士必須根據第47(4)條,在她的誓章展示法定要求償債書的一份文本,法庭方可處理她的申請。 5.2004年8月25日,楊女士向法庭遞交了鄧法官所要求的誓章。由於她的誓章只是註明“存檔用”,登記處並沒有把這份誓章傳達給鄧法官的書記,讓法官處理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04年11月24日,鄧法官的書記把申請償債書作廢的文件檔案送還登記處。 6.由於楊女士上述的申請是單方面提出,而法庭又沒有處理她的申請,故此毛女士並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在不知情底下,毛女士在2004年11月23日,向法庭入稟要求頒令楊女士破產,基於楊女士在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的三星期內並沒有還款,也沒有遵照《破產規則》要求把償債書作廢。2005年1月15日,毛女士取得了命令,以替代方式送達破產呈請。2005年1月24日,毛女士在報章刊登了一份關於破產呈請的通知。 7.2005年2月4日,楊女士在破產案件遞交了一份誓章,提出反對的理由,其中的理由是她已在去年8月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把償債書作廢。 8.2005年2月15日,毛女士的律師去信鄧法官的書記,查詢楊女士就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05年2月17日,上訴法庭鄧國楨法官就楊女士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作出了指示,該申請交由處理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1267號的法官一併處理。 9.《破產條例》第6(2)條有以下的規定:
10.由於楊女士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有待處理,故此毛女士在2004年11月23日遞交的破產呈請,並不符合第6(2)(d)條的規定。就目前雙方所提交的誓章,本席並不認為第6(4)條適用於本案。 11.《破產條例》第6A(1)(a)條又訂明,必須就法定要求償債書發出三星期後,債務人沒有還款,亦沒有按照《破產規則》申請把償債書予以作廢,方被視為無力償還債項。很明顯,毛女士並未符合這個要求。第6A(1)(b)條的條文,也不適用於本案。 12.《破產規則》第48(1)及(2)條規定,法院在接獲要求把償債書作廢的申請後,如信納該申請並沒有充份的理由,可無須通知債權人而將申請駁回;自申請被駁回的日期起,遵從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時限再度開始計算。第48(3)條又訂明,如申請並沒有被即時駁回,則法院必須定出聆訊申請的日期,並知會債權人該申請。經聆訊雙方的陳述後,法院如駁回該申請,根據第48(7)條,法院須作出命令,授權債權人隨即提出破產呈請,或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日期或在該日期後提出破產呈請。 13.根據上述的條文,法庭須先處理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在申請駁回後,毛女士方可提出破產呈請。由於毛女士現在提出的破產呈請,並未符合《破產條例》及《破產規則》條文的規定,本席必須撤銷她的破產呈請。本席並且命令,毛女士須支付破產管理署在破產呈請的訴訟費用,釐定為HK$5,300.00。除此之外,本席就破產呈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14.至於把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本席作出以下指示: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1267號 欠債人:楊少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由羅貴國律師事務所轉聘林香凝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律師楊明鳳律師代表。 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申請案件編號2004年第31號 申請人:楊少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羅貴國律師事務所轉聘林香凝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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