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虹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96/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October 2005.

1. 2005年5月9日,應被告人的申請,經內庭聆訊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下令,剔除原告人本案的申索陳述書及傳訊令狀。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5年6月1日,經內庭聆訊後,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原告人向本庭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96/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9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19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5年第677號)

----------------------------

原告人 李元虹  
   
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5年10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0月12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序言

1.2005年5月9日,應被告人的申請,經內庭聆訊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下令,剔除原告人本案的申索陳述書及傳訊令狀。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5年6月1日,經內庭聆訊後,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原告人向本庭提出上訴。

背景

2.2005年4月15日,原告人向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要求法庭針對被告人 (1) 頒發人身安全禁制令,強令被告人即時停止一切任意非法剝奪她和她家人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侵權行為; (2) 聲明她與她家人享有天賦的生命權、人權和自由;不容許任何政府予以任意非法剝奪; (3) 損害賠償。

3.在申索陳述書及多份誓章和書面陳詞中,原告人詳細道出她的案情。杜法官在他的判案書有以下的描述:

3. 於聆訊本上訴時,原告人重覆她在傳訊令狀及她所存檔的六份誓章的陳述。她的陳述荒謬絕淪;令人難以置信。她指居於她隔鄰與上層的鄰居向她散播白色毒粉,使她全屋鋪滿毒粉,毒粉發出的香味使她感到不適、頭痛及幾乎窒息。雖然她把門窗關上,毒粉仍可從天而降。她打開門時便遭他人撥毒粉。她在家中聽到滴水聲,但找不到滴水的源頭。當她觸摸門鎖時,她的手感到劇痛,她指門鎖遭人下毒,而門後亦發現大量毒粉。她又指居於上層的鄰居曾利用攝錄機與偷聽器監察她的行動。當她擬割斷攝錄機與偷聽器時,上層的鄰居便把該等儀器收回。她在公園時,一名女子向她打開一個袋,她便嗅到毒粉的香味使她感到頭暈。她在街上遭一群青年干擾。她在百佳超級市場遭穿保安員制服的人跟蹤。她在火車上亦遭多人跟蹤,她發現其中一名男子背部有很多毒粉。她問該名男子他是不是警員時,該名男子向她回答他是警員並向她查問「到底她知到什麼國家機密」。她在麥當奴餐廳進食時發現碟上載滿毒粉,她又發現一些黑色異形物體,那些異形物體可由小變大並會走到她身上咬她。她在大家樂餐廳遭警察下毒,警察並召來救護車強行把她送到北區醫院;幸好她的丈夫把她從醫院拯救出來。她前往高等法院途中遭一名女子撥毒粉,她把該名女子抓緊,但卻遭警員指控她向該名女子施襲。她在高等法院的廁所內又嗅到毒粉的香味。她在高等法院的餐廳吃牛腩時,她的舌頭感到麻痺,她指遭人在食物中下毒。她回想到一至兩年前曾有三名飛虎隊警員在她對面單位從天而降。她認為所有發生在她身上的事;如撥毒粉、異形物體、跟蹤、偷聽與攝錄監察與飛虎隊的行動等均屬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所為。她感到極度驚荒,她憂慮會遭受殺害,她為她與家人的人身安全感到擔憂。所以她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與聲明。”

4.本庭細閲原告人向法庭所呈交的所有文件,認為她聲稱的案情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她的鄰居、所住大厦的保安人員、修理工人和處理垃圾的人、在天空飛過大厦的飛機、街上一些人和商店及食肆等都向她撤毒粉和放毒藥,使她感到不適、便秘、頭痛、頭暈、麻痺、幾乎窒息、胃部劇痛、不能移動、不能説話和有口吃及失憶的後遺症等等。
(2) 有關的人在她暈厥時召救護車送她入醫院,並有時假稱她暈厥召救護車送她入醫院的精神病科,企圖誣陷她有精神病、有忘想症,企圖把她關進精神病院而整治她,而醫生又誤斷或誣陷她有精神病,該些人欲謀殺她,等等。
(3) 在她的家中有人佈下了監視監聽儀器,監控她及家人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
(4) 所有上述發生的事情都是政府 (即被告人) 所指使,是政府針對她和家人的圖謀,政府動用大批人力物力謀害和暗殺她和家人。

5.在本庭前,原告人强調,她在街上買菜、買水果,發覺那些東西上都放有毒藥,飛機向她撒毒粉有廿多次。她告訴本庭,她受到這些災難八年了,受了很多苦。有人用先進的技術,噴毒粉、毒藥害她,也不只害她一人。

6.本庭只需引述原告人的上訴陳述書數段,從中她的投訴便可見一斑:

陳生 [鄰居] 兩次叫搬垃圾的兩個男人、兩個电器青年工、一次兩個整鎖人來找我了!想弄死我由倒垃圾的人把我弄到堆填區,讓我 ‘人間蒸發’!
政府不惜財力、人力動用飛機、警方、…多個政府部門,甚至高等法院…來謀害我們一家人!規模之大,比美國對付拉登的規模都小不到哪裡去吧!”
差人叫白車來,指揮人要同我打針,我不肯打,被抬上担架挷起双手双脚搬上救護車,送我到了北區急診室精神病人治療處,意圖關我在小房毒死我,我反抗掙下床坐地下,之後又讓三个女保安一面帶白膠手套、一面圍向我,我想她們可能要弄死我,大叫 ‘她們要謀殺我呀!’ ”
補充:新發現!
  飛機固定停在我家窗前的天空上:
  八月十五日晚上,…我自己下楼去看月亮。…天上很多厚厚的白雲行過,我好像見到有閃着燈光的飞机飞過…,一刹那就不見了!
  …不久,厚厚的白雲飄走了,天空露出一大块青天,我向右轉頭看月亮,却同時見到…有一顆火紅色 ‘星星’,格外显眼,我被它吸引着,不去看月亮了!它正在我家窗户的上方天空,我看到它像有尾一樣,是長條的!我很奇怪:…到球場,兩个青年在打兰球,我問其中一个:請他看那个火紅色的是不是星星?青年説那是飞机!…他説可能是用衛星…他説:成日都是這樣子的啦!
  …问過青年之後,我才發現、明白到:原來有飞机停在天空看着我家!…
 
  第二天上午…刚写了幾天 ‘陳詞’,写完後很累了,這天白天下楼散步,晒晒太陽,軽鬆下!一下楼,就見到…地上一块約十多平方米大的地方,白华华,給用铁馬給圍住了!我経過看時,像是飞機撒的大白片药物,它们大多給粘貼在地上了!…我拾了小块看,與我在楼梯间撿拾的一樣物品!風(一号風球)把這些药物給吹偏了,离目的地五十米开外了!我又走,走遍了…邨所有楼,見到也有幾處這樣子!
  但這些給鉄馬圍住的地方,絕对不是現在正在進行用白漆油大鉄管的工程,地方流下的白漆!我想:可惜沒有人會來作調查!”

上訴理由

7.在上訴通知書中,原告人提出她的上訴理由,如下:

高等法院對我個案的兩次 “內庭” 聆訊,正是 “23” 條中所説的:(我在)沒有律師的情形下的 “秘密審訊”!有絲毫的公平、公正嗎?
  我覺得:陳官的判決,為政府繼續謀害我和家人開了綠燈!杜官的判決,幫政府把我置於死地 (在他判詞結論前的所言中,可見到他的用心)!”

秘密審訊

8.首先,第1段的上訴理由好像是包含兩個投訴: (1) “秘密審訊”,即原告人所指在高等法院前兩次的 “內庭” 聆訊;(2) 原告人在該兩次聆訊均沒有律師代表;因此對她不公平、不公正。

9.就 “秘密審訊” 一詞,這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内載的。原告人向本庭澄清,她説該段中所説的第23條是指她是被落實第23條的人,這看來是暗示政府謀害她。

10.“秘密” 兩字可見於原告人申索陳述書所依賴的《基本法》第35條。第35條規定: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劃線後加)

11.條款所説的秘密法律諮詢是指,按當事人的意願,他尋求法律意見時是有權只與法律代表進行,他們談話和通訊的內容,除得當事人同意外,是絕對保密、不能公開的,亦不能用以對當事人不利。法庭的内庭聆訊並不類同,不可混為一談。

12.一般而言,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法庭的聆訊分為開庭聆訊和内庭聆訊兩大類。在正審時,除非案情涉及機密或有關孩童身份、身世或利益問題之外,所有審訊均在公開法庭中進行。另一方面,處理就有關正審前與訟各方程序上的問題或紛爭,統稱非正審程序,法庭是在内庭進行聆訊的,這是遵從香港法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的規定辦事,也是法庭的一貫做法。概括地説,這些內庭聆訊所涉事情多關於各與訟者在該案程序上的爭辯,與其他案件的與訟人無關,與公眾的關係更是微乎其微,因而不須公開審理,但如有需要,法庭可公開聆訊或公開判決:參閲《實務指示》25.1。因本案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的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是非正審程序,故也如其他非正審程序一樣,在內庭聆訊,並非如原告人所指的 “秘密審訊”。

13.在本庭,原告人問本上訴是否公開審訊,本席答覆她那是肯定的,但她指出,庭上沒有記者,是法庭有人攔在法庭門口,不給人進入。本席數次請她出外察看,她都拒絶,最後説她不欲再談這點了。

無律師代表

14.有關原告人所指的沒有律師代表她進行聆訊,這是個人的資源問題。若她有足夠資源,她可自僱律師,若她資源不足,她可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會按照香港法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審查申請者資産資料和案件的成功質素用以決定是否提供法援,這是合法而保障公帑的程序及做法。原告人在她的文件中提及,她生活拮據,而法律援助署又三次拒絶她的法援申請,所以無法律代表。這是事實,但並不等如她沒有律師代表就受到或會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

15.本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觀之,第1段上訴理由不成立。

两位法官判決的對錯

16.第2段上訴理由雖以怨言表達,實質是指陳、杜兩位法官的判決犯錯,這是本庭先要處理的。

17.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依賴《基本法》第28條支持她的申索。第28條規定: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18.誠然,這是《基本法》對香港居民的保障,也是法庭必須竭力捍衛的。

19.原告人指她的鄰里、大厦的保安人員、修理工人和處理垃圾的人、在天空飛過大厦的飛機、街道上一些人和商店及食肆等都向她撤毒粉和放毒藥、謀害她及家人,甚至想令她 “人間蒸發”,但她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兹證明這些人的行為是政府指使的,或這干人等是政府派遣來對付她的。即使原告人指控其所針對的行為是政府人員所作的,這極其量只是她一些很初步的懷疑,她的指控缺乏具體性,如具體的人物身份、時間、地點等,在這情況下,被告人是難以抗辯的,這屬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內載的 “琑屑無聊或無理纏擾” 及 “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 的情況。

20.原告人的指控即使屬實,這些對她不利甚至誣陷或意欲或意圖把她置諸死地的人及其行為即使存在,但並無明顯具體的事實或證據足以支持政府是同謀者或指使者,所以原告人對政府的申索是註定失敗的,就算法庭容許她繼續進行本案也是徒然,只會令她和被告人無謂地浪費時間、金錢及精力而已。這也是《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內含的情況,構成 “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所以剔除本案的申索陳述書及傳訊令狀是理所當然的。

21.因此,陳、杜两位法官判決的結論,都沒有犯錯,都是合法合理的。

忘想、幻覺

22.在第2段上訴理由中,原告人用詞激動,有埋怨或不滿杜法官之言:

杜官的判決,幫政府把我置於死地 (在他判詞結論前的所言中,可見到他的用心)!”

23.很明顯,原告人所不滿杜法官判詞的部份是以下一段:

此外,當觀察到原告人在庭上的舉止神態、她所呈堂指稱載有毒粉的文件及信封與所謂黑色異形物體,本席相信原告人心存妄想,她在傳訊令狀及誓章的陳述全屬幻覺。被告人不須因原告人的狂妄思想而浪費公帑就這無理訴訟答辯。”

24.原告人在上訴陳述書指,杜法官不是藥物專家,但是卻説原告人所呈堂指稱載有毒粉的文件及信封與所謂黑色異形物體是垃圾、廢物,是她的忘想及幻覺,把她形容成一個狂人,這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希望法庭把她呈堂的藥物拿去化驗。在本上訴聆訊時,她也向本庭作出同樣要求。

25.法官與市民無異,看見垃圾廢物時定知道該些是垃圾廢物,但是如訴訟一方堅持己見,認為有關物體是毒粉、毒藥,在無科學鑑證的情況下,法官雖然有權不接納該方意見,但也不應斷言該物體是垃圾廢物,令人以為他僭越了法官而非藥物專家的位置。而且,雖然法官所説的 “心存妄想” 只指原告人想把物體説成毒粉,但原告人卻認為法官以 “妄想” 、“幻覺” 等詞把她形容成一個狂人、瘋子,因而感到怨憤、不滿。在這情況下,本庭認為杜法官該段言詞確有商榷之處。

26.然而,聲稱者具舉證之責,若原告人堅持有關物體乃毒粉毒藥,而她自己也不是藥物專家,她便須提供藥物專家的化驗報告,以支持她的説法。法庭無權也不會把她具呈的物體拿去化驗。

27.無論如何,以上的情況對杜法官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傳訊令狀的判決本身並無影響,不能挽救本上訴的命運。

結論

28.基於上述理據,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但因上文第24及25段所述情況,原告人提出本上訴也不無道理,所以本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本上訴的訟費由雙方各自負責。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答辯人):由律政司署政府律師王華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