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正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2/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October 2005.
1. 申請人關正是公屋租客,自2000年3月8日起租用九龍慈正邨正怡樓2420室(以下簡稱該住宅)和太太杜甜根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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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12號 (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63號)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關正是公屋租客,自2000年3月8日起租用九龍慈正邨正怡樓2420室(以下簡稱該住宅)和太太杜甜根同住。 2.2004年5月31日,房屋署署長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向關先生發出遷出通知書,取消該住宅的租約,生效日期為2004年6月30日。署長要關先生在2004年6月30日前遷出該住宅。 3.2004年6月2日,關先生根據《房屋條例》第20(1)條向上訴委員會上訴,要署長收回發出的遷出通知書。2005年4月18日,上訴委員會通知關先生駁回其上訴及確認署長發出的遷出通知書。 4.關先生不滿署長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在2005年6月24日入禀法庭要求法庭批准他就該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5.2005年7月4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朱芬齡法官拒絕關先生的申請。 6.關先生不服故提出上訴要求本庭推翻朱法官的決定並批准他就署長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7.署長取消該住宅租約,原因是關先生和太太另有居所而並非在該住宅經常持續居住。 8.根據房屋署的調查報告,該住宅在2000年11月至2003年11月期間沒有耗用任何水而在2002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間亦沒有耗用任何電。在上述期間該住宅的電錶及水錶顯示的每月用電量和耗水量都是「零」。關先生亦承認已取消了該住宅的煤氣供應。他指目的是避免發生意外。 9.房屋署的調查員曾15次查訪該住宅,包括1次早上,4次晚上及10次日間查訪。調查員能遇見關先生的唯一一次是在2004年3月30日晚上8時45分。 10.事實上,上述會面是預先安排的。調查員是在2004年3月29日在快富街新填地街的交界一維修五金機械的攤檔找到關先生後並和他相約次日在該住宅進行家訪。 11.關先生有向調查員承認和太太杜甜根在旺角柏景灣一同鄉謝女士家中寄居。關先生亦曾表示太太是在柏景灣當女傭替人照顧小孩,故需留宿而自己則間中在該住宅居住及間中和太太在其僱主提供的工人房留宿。 12.署長以關先生非經常持續在該住宅居住而是寄居在另一居所,違反租約條款的規定,故決定向關先生發出遷出通知書。 13.關先生在其誓章作出解釋。他指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期間妻子在柏景灣替別人照顧小孩需要在僱主家中留宿。 14.關先生表示每天早上6時至晚上7時30分在旺角替人修理工具而工作完畢則前往妻子僱主家中晚膳。 15.關先生更指晚膳後,他會在妻子僱主家中洗澡而其妻子更會替他洗濯衣服後,他才會在晚上10時後返回該住宅。關先生亦承認間中會和妻子在僱主家中過夜。 16.關先生表示很少在該住宅用水,更不需要用電。 17.在其上訴通知書,關先生更首次附上其鄰居和其妻子僱主的陳述以支持其立場。 18.關先生指自己年老,亦無力租住私人樓宇居住,他強調根據《基本法》第36條,他有權依法享受社會福利,包括居住公屋的權利,署長無權剝奪。 19.香港居民當然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但居屋是為有需要的人士而設。 20.香港地少人多,很多人在住屋問題上都有困難,居屋亦是求過於供。社會上很多人都要輪候多年才能獲配公屋單位居住。假若租用公屋的租戶並非真正以公屋住宅為居所,則不單是浪費社會資源,更會加長輪候公屋的時間,影響其他有需要人士,令他們未能盡早享受他們根據《基本法》第36條亦有權享受的社會福利。 21.關先生租用該住宅時簽署的租約條款第20條明確列明:
22.關先生和妻子明顯沒有履行上述條款,他們並非經常持續在該住宅居住。 23.當然公屋租戶或登記家屬成員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每天都在租用的公屋居住而考慮租約條款第20條時亦需彈性處理。 24.但在本案,在一段長達年多兩年期間,調查人員在15次家訪中有14次都不能在該住宅找到關先生或其妻子,而唯一找到他的一次亦只是預約安排的會面。 25.再者在該段長時間,該住宅都沒有任何用電或用水的記錄而關先生更主動取消了該住宅的煤氣供應,這明確顯示關先生和妻子事實上並沒有在該住宅持續居住,關先生和其妻子是另有居所的。 26.關先生指自己早出晚歸,在妻子僱主家中晚膳、洗澡、洗濯衣服等種種藉口都不能解釋該住宅完全沒有消耗水電的不爭事實。 27.署長以關先生和妻子另有居所,不在該住宅居住為原因,取消關先生租用該住宅的決定是合理和有根據的。 28.上訴委員會駁回關先生的上訴亦是正確的。 29.本庭看不出關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有可爭拗之論據。朱法官拒絕批准他提出司法覆核是正確的決定,本庭認同。 30.本庭駁回關先生的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