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Kwong on Bank Ltd 訴 Cherry City Contractors Ltd and Others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613/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October 2005.
1. 這兩宗案件的第三被告就聆案官於2005年7月21日頒下的法律責任的簡易判決提出上訴。
|
HCA261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3年第2613及26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0月7日 判 案 書 1.這兩宗案件的第三被告就聆案官於2005年7月21日頒下的法律責任的簡易判決提出上訴。 2.上訴人與第二被告是夫婦關係,他倆是第一被告的股東,第二被告子擁有999,999股,第三被告擁有餘下的1股,他倆也是該公司的董事。 3.在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間,第一被告與原告訂立了四張分期付款租購協議,以貸款租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機械,但第一被告沒有按上述協議依期繳付租金,所以原告終止了這些協議,並把有關的機械出售,然後在HCA2613/2003向第一被告追討欠款。 4.第一被告還在2002年4月12日向原告人借了HK$3,000,000,承諾分三期攤還,但第一被告並沒有攤還這貸款的任何部分,所以原告在HCA2651/2003向第一被告追討還款。 5.原告在這兩案控告第二、三被告,因為他倆曾簽署個人擔保書,向原告擔保第一被告會依期還款,否則會以首要的償務人身分還款予原告。第三被告的擔保書是在2002年4月15日,在原告的辦事處簽署的。 6.原告依法送達了這兩宗案件的傳訊令狀,因第二、三被告沒有存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原告在2003年9月17日獲本庭頒下缺席裁判。但這兩項判決經雙方同意,在2004年11月29日被擱置。 7.原告在2005年2月8日再就這兩案向本庭申請簡易判決,第三被告反對這兩項申請,她在2005年4月15日存檔的誓章說:
8.聆案官何志賢在7月21日接受了原告的申請,不接受第三被告反對理由。 9.第三被告在上訴的書面陳詞更說,她是被丈夫何少波蒙騙及在被隱瞞實情下簽署文件,她相信丈夫,以為所簽署的文件是第一被告向原告借貸手續所需的文件,她完全不知道那是個人擔保書,她丈夫和原告的兩位職員也沒有向她解釋她所簽的文件是一份擔保書。 10.她在口頭陳詞補充說,她在小學三、四年級便輟學,但從大眾媒體了解到何謂擔保書和擔保人的責任。 11.代表原告的大律師說,第三被告在誓章所提供的證據是難以置信的。大律師指出第三被告曾在2004年7月26日做了一份誓章,擬申請擱置缺席裁判。她在該誓章的第5段說她沒有任何印象曾簽過2002年4月15日的擔保書,憑她記憶所及,她從沒有踏足原告辦事處以簽署任何文件。 12.大律師更指出在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於2004年12月28日存檔的答辯書,第三被告只否認曾簽過擔保書,但完全沒有提及在上述2005年4月15日誓章中所說的事件。 13.她在2004年7月26日所做的誓章和在12月28日存檔的答辯書,都是重要的文件,而都是由律師代她做的,但都沒有提及她現時所作的指控。 14.相反地,原告負責處理第一被告貸款的職員張女士,在2004年9月17日的誓章中說明,張女士本人曾在2002年4月15日於原告的辦事處,向第三被告解釋了擔保書的內容,而第三被告是在聽過解釋後,才在擔保書上簽署。 15.大律師更說,原告是貸款給第一被告,因而需要第三被告的擔保,作為貸款的條件之一,原告沒有理由要把擔保書的事情向第三被告隱瞞。本席也覺得第三被告現時的說法令人驚訝,據她說,在整個簽署過程,她沒有問任何人她簽的是甚麼,而在場的三位人士也沒有說過她簽的是甚麼。 16.在考慮過雙方提供的證據,本席接納原告大律師的陳詞,認為第三被告現時的證據是難以置信,所以本席認為第三被告在這兩宗案件並沒有答辯理由,而何聆案官的裁決是正確的。 17.再者,就算本席接受第三被告的證據是可信的,在法律上,這些證據也不能構成答辯理由,因為她在簽署前沒有被任何人誤導或瞞騙文件的性質,而且她自己對文件的性質不聞不問,要是簽了不願意簽的文件,也是她自己的過失,與人無尤。本席在此參照英國上議院在Saunders v Anglia Building Society [1971] AC 1004在100頁D至E,Reid勳爵所說的原則。 18.第三被告也引用了本院上訴庭在Lai Yin Shan ex part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2002] 3 HKLRD的判决,以支持她的論點。在Lai Yin Shan案,賴女士是在被丈夫於加拿大蒙騙說,要她簽署的文件是用以重新安排銀行信貸用的,所有債務均會由物業按揭來承擔,因為賴女士是公司一名董事,所以便要簽署該文件,但所有責任最後都是由公司承擔。賴女士在聽了丈夫的話後,在加拿大簽了擔保書,上訴庭認為賴女士所言能構成答辯理由,於是容許她在該案答辯。 19.本案的情況與賴女士的情況不同,本案第二被告沒有蒙騙第三被告,只是第三被告自己不聞不問,所以她不能依賴賴女士的案例。 20.因為第三被告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的理由,所以本席現駁回上訴,並命令第三被告支付原告上訴的訟費。
原告人:由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Miss Doris To代表 第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261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