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彥伊 訴 周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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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1月3日,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裁定原告周彥伊女士對被告周溥波先生的索償敗訴,而周先生對她的反申索得直。黃法官下令周女士要支付欠租118,040元和利息給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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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2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422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2256號)
聆訊日期 : 2005年10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0月20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4年11月3日,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裁定原告周彥伊女士對被告周溥波先生的索償敗訴,而周先生對她的反申索得直。黃法官下令周女士要支付欠租118,040元和利息給周先生。 2.周女士不服判決,曾提出上訴。但上訴在2005年4月20日遭本庭駁回。 3.周女士沒有支付上述判定債項。 4.2005年4月6日,區域法院高勁修聆案官應周先生的申請,對周女士名下的物業 – 英皇道416號新都城大廈22字樓2219室(‘該物業’)發出絕對押記令將周女士在該物業的權益押記,以支付周女士應付的判定債項118,040元,另加利息和申請押記令的5,000元訟費。 5.周女士不服高聆案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6.2005年5月6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駁回周女士的上訴。周女士曾向郭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上訴至上訴法庭,但郭法官拒絕她的申請。 7.周女士再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拒絕其申請。 8.周女士仍不服,現再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就郭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9.周女士的立場是周先生‘報假案’,誤導黃慶春法官令她作出錯誤的判決。她力稱沒有欠周先生任何租金,因此周先生沒權要求她支付任何欠租。因此,基於她欠租為理由而導致的押記令,拍賣令等都屬無效及需撤銷。 10.周女士的目的是要推翻黃法官在2004年11月3日的判決。 11.誠如郭法官正確指出,周女士已提出過多項申請希望推翻黃法官的判決,但都失敗。 12.本庭在2005年4月20日的判決亦確認了黃法官的判決。 13.假若周女士不接納黃法官或本庭的判決,她應在時限內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但周女士沒有這樣做而由於時限關係她亦無權及沒有理據再作出申請。不論周女士接受與否,黃法官及本庭的判決已生效,亦屬可執行的判決。 14.執行上述判決的方法之一是將周女士名下的物業發出押記令,促使她支付判定債項。假若周女士仍然堅持己見,不接受法庭判決及支付判定債項,則法官會下令拍賣周女士名下遭押記的物業。售賣物業所得款項會先用作支付判定債項、利息、訟費和其他有關使費後,餘款才會歸還給周女士。 15.根據郭法官的裁定,周女士有經濟能力支付判定債項,但她蓄意拒絕付款。她只是建議存款11萬8千多元在法庭以換取撤銷押記令,但條件是存款不能發放給周先生。 16.在上述情形下,郭法官實沒有任何基礎批准周女士要求撤銷有關的押記令。 17.周女士的立場仍然是黃慶春法官的原來判決有錯,她指周先生“成功封租并拍賣鋪內的物件,但結果只是被告周先生以200元買回有關物品,周女士亦沒有將購買到的物品搬離,仍然保留在店鋪內。” 18.周女士強調“原審法官忽畧了這項證據,並且無正確處理,來推定被告人已將佔有權取回”。 19.簡而言之,周女士仍然希望能推翻黃慶春法官在2004年11月3日的判決。 20.事實上,在2005年7月27日發出的傳票,周女士除了要求本庭批准她上訴郭法官的裁決外,更表明要就黃法官在2004年11月3日的裁決進行上訴。 21.正如上文所述,周女士要求推翻黃法官裁決的上訴在2005年4月20日已遭本庭駁回。 22.黃法官的裁決已屬最終判決,周女士再沒有基礎,亦再不能夠推翻該判決。 23.周女士需接受現實,支付全部判定債項以撤銷針對其名下物業的押記令,否則該物業會遭拍賣,所得款項亦會先用作支付債項和利息及其他使費。 24.周女士要求推翻高聆案官或郭法官的決定,完全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 25.本庭拒絕批准周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
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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