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訴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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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5年9月29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翌日原告人存檔傳票申請一項禁制令,禁制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用藥物及病人引流出來的液體侵犯死者:梁兆德妻兒侵犯的行為」。原告人同存檔了一份附有112頁文件的誓章。

Case No.HCA 191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19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1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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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梁淑芳  
   
第一被告人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  
第二被告人 賈雄南  
第三被告人 鐘志光  
第四被告人 高秀山  
第五被告人 謝卓華  
第六被告人 黃樹德  
第七被告人 鐘文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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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7日

審判日期:2005年10月28日

判 決 書

1.原告人在2005年9月29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翌日原告人存檔傳票申請一項禁制令,禁制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用藥物及病人引流出來的液體侵犯死者:梁兆德妻兒侵犯的行為」。原告人同存檔了一份附有112頁文件的誓章。

2.在聆訊時,祇有原告人出席。據她說,她已把傳票和文件送到伊利沙伯醫院的病人事務處。有鑑於原告人沒有存檔送達文件的誓章,本席視是次聆訊為一項單方面申請禁制令的聆訊。

3.經閱讀原告人存檔法庭的文件和聆聽她的陳述後,本席認為不可能批准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有關理由現簡述如下:

(1) 原告人的申索缺乏訴因
  原告人在附於「傳訊令狀」的「申索陳述書」只提及要求頒令的內容,但沒有說明申索的事由和訴訟因由。原告人的誓章篇幅雖長,內容卻十分紊亂,難以理解。原告人在存檔的文件和口頭陳詞中都沒有說明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是基於甚麼事實或理論基礎。
   
(2) 重複訴訟
  從原告人提交的文件看來,原告人在2002年和2003年已分別提出過HCA3281/2002和HCA67/2003兩案。前者的被告人與本案的首被告人相同。後者的被告人與本案的被告人完全相同。原告人在該兩案投訴的內容看來與本案相同,都是指被告人或醫院監控原告人,及以電子眼、化學物等東西侵犯和加害她。HCA67/2003一案在2003年7月2日被聆案官頒令剔除,原告人就此提出的上訴亦在2003年10月14日被原訟庭法官駁回。本案的文件沒有清楚顯示HCA3281/2002案的進展或結果。不管如何,明顯地原告人是因相同事宜重複提起訴訟 ,屬於濫用司法程序。
   
(3) 缺乏頒下非正審前禁制令的先決條件
  原告人雖在2005年9月23日作出的「聲明」中指「本案應該以緊急個案處理」, 但她的誓章和陳述都不顯示有甚麼法律下認可的迫切情況,以致法庭應在案件未審結前頒下一項審前的禁制令。

4.有鑑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撤銷其傳票申請。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