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訴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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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5年9月29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翌日原告人存檔傳票申請一項禁制令,禁制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用藥物及病人引流出來的液體侵犯死者:梁兆德妻兒侵犯的行為」。原告人同存檔了一份附有112頁文件的誓章。
Case No.HCA 191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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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9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191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7日 審判日期:2005年10月28日 判 決 書 1.原告人在2005年9月29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翌日原告人存檔傳票申請一項禁制令,禁制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用藥物及病人引流出來的液體侵犯死者:梁兆德妻兒侵犯的行為」。原告人同存檔了一份附有112頁文件的誓章。 2.在聆訊時,祇有原告人出席。據她說,她已把傳票和文件送到伊利沙伯醫院的病人事務處。有鑑於原告人沒有存檔送達文件的誓章,本席視是次聆訊為一項單方面申請禁制令的聆訊。 3.經閱讀原告人存檔法庭的文件和聆聽她的陳述後,本席認為不可能批准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有關理由現簡述如下:
4.有鑑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撤銷其傳票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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