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對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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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2013年1月3日及14日傳票申請的內容雜亂無章。根據傳票的內容,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處理她的索償,並且要求傳召某些人士出庭作證,單獨與原告人會面解決各項糾紛及提供某些與案有關的文件。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191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9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918號

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梁淑芳  

第一被告人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  
第二被告人 賈雄南  
第三被告人 鐘志光  
第四被告人 高秀山  
第五被告人 謝卓華  
第六被告人 黃樹德  
第七被告人 鐘文錦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3年1月16日

判決書日期:2013年1月18日

1.原告人2013年1月3日及14日傳票申請的內容雜亂無章。根據傳票的內容,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處理她的索償,並且要求傳召某些人士出庭作證,單獨與原告人會面解決各項糾紛及提供某些與案有關的文件。

2.除了本案原有的被告人外,傳票亦針對某些不是本案被告人的第三方,包括土瓜灣社署的張瑞馨女士及九龍城社署。

3.傳票申請的答辯各方在聆訊前知會法庭,不會出席原告人傳票申請的聆訊。

4.在2006年1月6日,當時任職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林文瀚法官撤銷了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訴訟,並同時對她作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禁止原告人在未得法庭許可前,不能展開涉及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67號(HCA 67/2003)和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1918號(HCA 1918/2005)事宜的任何法律程序。

5.原告人不服林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在2006年5月29日,上訴法庭在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9號(CACV 19/2006),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6.因為林法官在2006年1月6日撤銷了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訴訟,案件已經完結。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處理原告人就本案索償提出任何的申請。本席遂撤銷原告人2013年1月3日及14日的傳票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