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對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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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原告人在2013年5月28日的傳票申請 ,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審理她對被告人在本案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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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 191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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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9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91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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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根據原告人在2013年5月28日的傳票申請 ,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審理她對被告人在本案的申索。 2.法庭已經在2006年1月6日撤銷原告人在本案的訴訟(詳情可參閱本席2013年1月18日判決書的內容)。 3.因為法庭已經在2006年1月6日撤銷了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訴訟,案件已經完結。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再處理原告人就本案索償提出任何的申請。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傳票申請。 4.因為原告人再次不理會本席較早時的判決(見:2013年1月18日的判決書),要求法庭審理本案。本席有理由相信,原告人會在本案再次提出無理的申請,濫用司法程序。知會了原告人本席的意向後,本席對原告人頒下限制申請令。除非得到本席的許可,原告人不可在本案提出任何的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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