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對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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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原告人在2013年5月28日的傳票申請 ,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審理她對被告人在本案的申索。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A 191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9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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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梁淑芳  

第一被告人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  
第二被告人 賈雄南  
第三被告人 鐘志光  
第四被告人 高秀山  
第五被告人 謝卓華  
第六被告人 黃樹德  
第七被告人 鐘文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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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15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8月19日

1.根據原告人在2013年5月28日的傳票申請 ,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審理她對被告人在本案的申索。

2.法庭已經在2006年1月6日撤銷原告人在本案的訴訟(詳情可參閱本席2013年1月18日判決書的內容)。

3.因為法庭已經在2006年1月6日撤銷了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訴訟,案件已經完結。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再處理原告人就本案索償提出任何的申請。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傳票申請。

4.因為原告人再次不理會本席較早時的判決(見:2013年1月18日的判決書),要求法庭審理本案。本席有理由相信,原告人會在本案再次提出無理的申請,濫用司法程序。知會了原告人本席的意向後,本席對原告人頒下限制申請令。除非得到本席的許可,原告人不可在本案提出任何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