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000053/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05.
1. 申請人本為司法機構執達主任助理,負責派送傳票。他被指在1997年9月23日的每日指派任務表及日記簿上填寫虛假資料,虛稱自己在當天下午2時45分及下午3時25分,在西環地方派遞兩份傳票(但不成功),但其實他並沒有在上述時間到有關地址嘗試派遞該兩份傳票(SPS 7199/1997和WSS 8636/1997)。由於上述事情,他亦被指在當天沒有履行派遞該兩份傳票的職責,及在當天下午2時至3時15分,在沒有請假或批准的情況下擅離職守。申請人因而被指行為不當。經研訊後,2004年8月5日,研訊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除擅離職守的時間應是下午2時20分至3時15分外,上述針對申請人之行為不當的指控均成立。2005年5月25日,司法機構政務長在考慮個案後,行使行政長官所轉授的權力,並參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下令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規定,由2005年5月26日起迫令申請人退休,並向申請人發放延付退休金。此外,申請人已賺取的假期亦全部被沒收。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