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強寧 訴 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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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4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7年第54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9月3日 判決日期: 2007年9月7日 ____________ 判詞 ____________ 1.原告人本為執達主任助理,被指沒有按指示派遞傳票,還在每日指派任務表中虛報資料,更有一次在沒有請假或批准的情況下擅離職守。經紀律研訊後,他被迫令退休。 2.原告人提起本訴訟,在申索陳述書中所述的訴因如下:-
3.被告人向法院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有關剔除狀書的法律原則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基於以下理由,命令剔除:
並可命令擱置或撤銷有關訴訟。 分析 5.原告人的訴因主要針對研訊委員會的裁決,他指研訊委員會沒有正確地處理他提出的證據,而司法機構政務長受到裁決的誤導,以致原告人被迫令退休。本席同意被告人的看法,即這並非合理的訴因,且屬濫用司法程序。
6.一般來說,法庭在行使剔除狀書的權力時,如狀書的不完整(例如未包含重要的詳情)是能夠補救的話,法庭並不會即時剔除狀書的有關部份,而會准許原告人修改狀書(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7(Vol. 1)第18/19/4段)。但若狀書的缺陷是無可救藥及原告人的索償必然失敗,而任何修改都是無補於事的話,法庭會行使剔除整份狀書以及撤銷這項訴訟的權力。 7.本席認為原告人的申索明顯地無成功的機會,任何修改也無補於事,索償必然失敗。 8.本席命令將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剔除,及撤銷本訴訟。本席並下此臨時命令:本案之訟費由原告人給予被告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十四天內提出反對此臨時命令,否則此臨時命令自動變作為永久命令。
原告人鄭強寧親自出席。 律政司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